112年7月22日全律會常務理事會紀要

◎林仲豪 律師

  全律會第2屆第2次常務理事會在112年7月22日上午10點以實體、線上混合方式舉行,本人以常務理事身分,持續以實體出席在台北全律會會館舉行的會議。

  參與本次會議的常務理監事們,包括尤美女理事長,以及盧世欽、黃幼蘭2位副理事長在內的15名常務理事均出席,另外有監事會召集人李文中律師、常務監事李玲玲律師、蔡順雄秘書長、謝良駿副秘書長、張恬恬副秘書長以及「律師倫理規範修訂委員會」賴柏翰律師均列席參與。

  一開始進行例行性的各項會務報告,除了理事長、各委員持續參與活動外,有兩件事情特別跟大家分享。第一,全聯會時期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律師學院ATTORNEYS ACADEMY及圖」商標,於112年6月8日接獲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於112年7月6日申請核准陳述意見。後記:智財局112年8月17日發文通知全律會該商標已經核准審定。)第二,隨著情結束,全律會也開始恢復與各個友會的國際交流,112年7月13至15日,就由尤美女理事長、蔡順雄秘書長、國際事務委員會謝宏明主委代表出席由馬來西亞律師公會假吉隆坡香格里拉酒店舉行,第33屆亞洲律師公會會長會議(POLA會議),參與各項議題並發表意見,相信很快就會恢復到疫情前不斷派員出國交流的盛況。

  接著各個委員會與專案工作小組,都有持續召開內部委員會、工作會議或參與外部會議等,這部分也成為本屆理監事會運作的一大重點,無論是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或是常務理事會,有一半的會議資料都是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各項會議紀錄資料,希望能夠就律師界關心的各種面向議題,提出有效方案與具體執行措施。

  而財務部分,關於各地方公會的全國執業費分配,截至112年4月底,共有5050位律師參加全國執業,扣除行政作業費與依法提撥的會務發展準備金後,仍然足額分配。

  緊接著進行各樣議案討論,針對其中會員權益關係密切者,擇要報告。

  首先就是律師責任保險案,同意由美國國際產物保險續保,自112年8月10日起至113年8月10日,以每位會員每年新臺幣(下)165元的保費計算,每一位會員每年最高保險金額為300萬元,全年總保險金額3000萬元。依據保險公司提供的資料,從107年以來幾乎每年都有保險事故發生,所以呼籲各位會員執業時務必謹慎,確實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保險事故。

  而為因應法務部持續推動律師法修法,針對機構律師,以及相對應需配合增定有關機構律師、公職律師的律師倫理規範,依照第2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成立「律師法修小組」,由盧世欽副理事長擔任小組召集人,並由第1屆出席代表、吳梓生常務理事及相關委員會如律師倫理規範修訂委員會、律師倫理規範解釋委員會、律師事務所登記爭議處理委員會、國會聯繫委員會等共同草擬的律師法第23條、第34條修正草案、律師倫理規範第9、19、27、31、36、37及42條等修正草案等,由賴柏翰委員代表說明,與會常務理事熱烈討論並初步交換意見後,律師法第23條部分請工作小組參考常務理事意見進行修正,其餘部分則移由下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繼續討論。

  最後針對司法院函請全律會就「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草案(下稱選任辦法草案)、「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支給標準」草案(下稱支給標準草案)表示意見,常務理事會討論將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建議回覆內容稍作調整,擇要說明:(1)選任辦法草案設定的訴訟代理人資格雙重要件限制,恐導致新制無法順利運作的疑慮;(2)支給標準草案將「當事人自行委任律師」,與「法院為無資力當事人選任律師」的律師酬金,均以相同標準核定訴訟或程序費用不妥,建議予以區分。其中自行委任者,律師酬金應按當事人實際給付金額核定之,若有逾法定高額時,高額核定為其律師酬金,以作為訴訟費用;訴訟事件之酬金高額,建議將草案規定的標的金額0.1%-0.6%調高為3%。

  本次會議持續到下午1點40分,共3小時40分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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