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業務實務簡介」- 余乾慶公證人

  本會於民國112年8月26日上午9時至12時邀請余乾慶公證人至本會會館講授「公證業務實務簡介」課程,各地道長及本會會員均積極以現場或視訊之方式參與本次講座。而本次講座主要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公證制度之定義、起源,第二部分為公證制度之功能,第三部分則係介紹各種公證類型,並輔以豐富之實務案例進行講解。

  首先,余公證人向與會道長介紹公證與認證之制度差異,所謂公證即係公證人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在確認當事人之真意並對其說明法律效果後,由公證人據以做成公證書,例如就網路上之誹謗話語、結婚、離婚協議,或契約等均得進行公證;認證則係針對文件之真實性、文件上所載之簽名、蓋章是否係本人所為,或文件繕本、影本是否與原本、正本相符等節予以確認,例如譯文、授權書、學位證書等。而公證制度又可分為拉丁公證制度及英美公證制度,二者並無孰優孰劣之分,基於國家政策考量,我國採行之公證制度原則上乃拉丁制,必須為法律專業人士,且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公證費之收取亦須依照法律規定等等,而公證人於製作公證書之過程,亦須就契約條款逐條審查有無合乎法律規定、有無違反公序良俗,並確認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逐條確認立約當事人之真意,由上可知公證業務乃一極具法律專業之工作。

  依循我國所採拉丁公證制度之脈絡下,接者探討關於公證書之證據保存功能,而因無論係法院之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所為之公證書均定性為公文書,是於訴訟上以公證書作為證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之規定,將逕推定為真正,因此公證制度實於訴訟上之舉證責任分配發揮顯著作用。簡言之,公證制度其實就是國家為了讓統治更完善、更有效率而創造之一套制度,由國家挑選具有法律專業之人為公證人,並給予其等一定之權力,使其等得以專業為人民從事之法律行為或私權行為把關,並使經公證人製作之公證書及認證之文件,具有一定之法律效力,進而達到「保存證據」、「預防糾紛」及「減少訟源」之效果。其中,就預防糾紛、減少訟源等節而言,莫過於公證書之執行力,而公證法第13條第1項亦有明定何種類型之公證書得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余公證人並輔以諸多實務上常見之案例進行講解,例如為避免土地遭他人偷蓋房屋之情形,雖無法約定如有違反得逕予拆除之執行效果,但得約定如有違反得逕予執行違約金之內容,如此一來不僅得達到嚇阻之效果,二來無須透過法院訴訟程序,即可有效解決紛爭,凡此,在在應證公證制度所具之預防糾紛及減少訟源之目的,透過余公證人細緻之講解及經驗之分享,著實讓與會道長受益頗豐。

  最後,余公證人再就各種公證類型作詳細介紹,例如不動產租賃契約之公證、房屋借用契約之公證、金錢借貸契約之公證、和解契約之公證、離婚協議書之公證、事實體驗之公證、父母同意子女被收養同意書之公證,及遺囑之公證等,並就其中可能涉及之問題、爭議向與會道長一一說明,使與會道長日後在執行業務上多有助益。

  感謝余公證人結合自身深厚之實務經驗,提供與會道長全面精闢之見解分析,值得與會道長多加研究探討,受益良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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