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教育訓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人身自由專題」

  112年8月12日上午9點至下午13點於本會會館,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本會主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人身自由專題」教育訓練課程,邀請到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吳文正院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周淡怡庭長,以及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怡碧執行長三位講座分別主講111年12月14日修訂精神衛生法中強制住院和強制社區治療的審查制度、111年2月18日刑事訴訟法公布施行之暫行安置制度實務運作,以及對於身心障礙者人身自由議題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PD公約)中的相關概念,盼使律師們熟悉CRPD公約的操作原則與精神,進而運用法律途徑,促進國家填補法規、政策之缺漏。

  吳文正講座講題為「人身自由保障與精神衛生法-以精神衛生法中的強制社區治療與強制住院章節為中心」,從社會連續發生高矚目、重大治安事件談起,介紹國家政策關於強化社會安全網之計畫,並介紹精神衛生法111年12月14日之修正重點,包含一、強化推動心理健康促進;二、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多元化社區支持資源;三、加強疑似病人通報、精進前端預防及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四、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五、強化精神病人權益保障及防止汙名化等。

  周淡怡講座講題為「論暫行安置」,對於暫行安置之實質要件、程序之發動及期間、聲請程序與救濟程序、強制辯護、資訊告知、答辯準備等程序權益之保障、暫行安置之撤銷、與判決監護制度之調和、檢察官執行與急迫處分、配合修正之相關規定等事項,以及暫行安置的實務發展現況做了詳盡的解說。

  黃怡碧講座講題為「從病人到公民:CRPD與障礙者人身自由之保障」,介紹了CRPD公約中與強制住院相關之條文,並認為如從CRPD公約檢視我國新修正之精神衛生法強制社區治療與強制住院制度,以及刑事訴訟法之暫行安置制度,剝奪身心障礙者之自由可能有違反CRPD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處。而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內國法與公約不相容時,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衛字第4號民事裁定即優先、直接適用CRPD公約而裁定停止強制住院,值得參考。

  本場教育訓練課程,三位講座之課程內容豐富,與會者莫不滿載而歸。(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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