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112年9月9日上午9時至12時,邀請鄭瑞建教授,講授「職業運動員與演藝人員契約中的道德條款」。臺灣目前較為盛行的職業運動為職業棒球與職業籃球。而我國職業運動的發展,相較早期的「草創」或社團經營,在知名財團或企業的加入經營後,也越來越商業化。球員與球團的關係,以及球員在球場外的行為,往往也是球迷們關注的對象。之前中信兄弟球團的五虎將事件,仍然讓人記憶猶新。這次鄭教授以職業運動發展歷史最為悠久的美國為例,講授有關運動員道德條款的議題。
因為運動員本身的特殊性及難以取代性,商業價值包含才能及形象兩方面,球員的自身形象會影響到商業價值,所以當球員發生道德危機時,道德條款會約定球團有提前終止合約的權利,但此權利對球員影響甚鉅,所以適用公平審查基準,要看條款內容是否具體,球員的行為造成的損害、球員的意圖、對社會造成的衝擊、行為與損失的因果關係等項目來審查條款內容。
道德條款在美國也是經過長久的發展才漸趨成熟,早期在好萊塢,製片公司會與演員、導演簽訂道德條款,此為因應時代需求的商業利益停損預防機制。Babe Ruth與洋基隊的合約也曾經加入類似道德條款的約定。
到了90年代,運動員年輕化下,道德條款也是球團或贊助商的自我保護機制,對球員的柔性提示。而在網路時代的衝擊下,球員的諸多表現和行為可能都會被攤在陽光下,導致過去球團可能想和諧掉的事情,在曝光之後不得不正視處理。
因為球員可能也會面臨贊助商影響球員的形象,所以道德條款的發展逐漸不只適用於球員,也適用於公司。在美國的實務發展下,在過去可能法院會較認同雇主啟動條款的合法性,在少數案例可能作出對運動員較有利的解釋,而現今仲裁則成為對運動員最有利的紛爭解決程序。
美國的四大職業運動目前皆有制式的道德條款,在審查條款內容時,需適用前面所說的公平審查基準。在中華職棒提供的選手契約中,也有道德條款的規範,只是如同前面提到的兄弟五虎事件,在球團忽略道德條款的功能下,反而致生之後富邦網羅被兄弟不予續約之球員的爭議。如果將來在道德條款的適用上,也能使用上開的公平審查基準,協助法院或仲裁作出妥適的處理,應有助於我國職業運動的長遠發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