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零排放趨勢下律師執業新藍海

◎周于舜 律師

  為對抗氣候變遷對環境之影響,淨零排放已是國際主要趨勢,環境部也於112年12月29日公布碳費收費草案。而相較於會計師界、輔導公司早已積極布局跨入溫室氣體盤查,碳足跡查證、歐盟CBAM申報等龐大商機市場,上述領域在法律界卻似乎悄然無聲,不起一點漣漪。

  由於筆者並非任職於大型事務所,僅為個人執業律師,故以下筆者對於律師在未來拓展碳議題相關法律業務的出發點,並不是著眼於例如大型再生能源案件契約,或是上市上櫃ESG報告書等等,對於多數律師較少機會接觸的類型;而是以多數執業律師均有可能接觸的事務,進行預測與分析。茲分述如下:

一、碳議題的進入門檻

  筆者於從事訴訟等業務同時,考取「綠領能源工程師」(工研院電網學院發證)、ISO14064-1「溫室氣體標準主導查證員」(SGS發證),與ISO14067「碳足跡主任查證員」(工研院、BSI發證)。以筆者當初報名溫盤查證員課程經驗,三月報名,但七月才能候補參加,足以證明碳議題相關領域仍相當熱門。而碳盤查並不需要堅實理工化學知識也能跨入,有計算損害賠償經驗的道長先進,應足以掌握基本公式。簡化來說,就是a x b x c=二氧化碳當量。例如燃油的二氧化碳當量=用了多少油x排放係數x GWP值(例如甲烷是25)。而排放係數基本上環境部或IPCC均可查詢。此外,律師較為自由的執業時間,亦可利用未開庭的時間進修相關課程。

二、訴訟市場

  目前公部門多積極推動溫室氣體盤查、碳足跡查證之工作。例如經濟部水利署公告「經濟部水利署廠商施工階段碳盤查作業補充說明」中,除要求施工廠商人員須具備溫盤查證員資格外,亦要求「廠商應委由取得產品碳足跡認證機構(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核發之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認證證書(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自願性方案)之第三方公正單位輔導本工程碳足跡數據及報告彙編,並配合第三方公正單位辦理查證作業。」。目前亦有聽聞在工程合約書中,將碳排放標準訂入,未達標準將被扣工程款之情況。未來施工廠商是否符合碳排放標準,或將產生類似工程款糾紛的訴訟事件。

  另一方面,預計114年開徵的碳費,目前草案是以全廠年排放量2.5萬噸的產業為課費標準。換言之,假設一噸碳費課徵300元,則未達上述標準的企業就無須支付每年750萬元的碳費成本。對於一般中小型製造業而言,是否落入課徵碳費的範圍,對於企業成本支出將具有實質影響,而此部分在未來可能就會產生類似稅務訴訟的行政訴訟類型。

三、法顧契約審閱

  筆者有幸前與陳麗娟教授、今周刊共同合辦「歐盟永續管理師」課程,參與的學員來自各個產業,包含半導體、鋼鐵業、查證公司、輔導公司、系統公司等等。在講課的過程中,可以明顯感受到產業面臨的碳焦慮。碳焦慮的起因,筆者認為主要在於「法律層次」的介入,也就是CBAM的立法。CBAM不是一個遠在天邊的歐盟規章,在過渡期間中,歐盟要求「歐盟境內的進口商」必須對於納管的進口商品申報內含排放量,進口商就轉向前手要求資料;前手可能是間「貿易商」,於是「貿易商」必須再轉向生產地在台灣的「製造商」要求數據。站在貿易商的角度,貿易商可能面臨跳線風險;對製造商而言,其面臨的是成本機密可能外洩的問題。因此,在這遊戲規則下,CBAM形成了產業近在眼前的問題。台灣在CBAM立法後,主要受影響的是傳統螺絲或鋼鐵製品產業。從而,在各縣市的工業區,將有許多需要相關專業諮詢的中小企業。目前CBAM本文已經由國貿署翻譯成中文,並置於綠色貿易網網頁免費下載,相當程度減輕企業理解CBAM規範的門檻,但對於條文的掌握,恐怕仍須有律師協助的必要。

  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未來涉及合約中「碳資訊揭露」的條文擬定,如何與公司利益、營業秘密取得平衡,勢必將倚賴律師對於碳議題的專業法律意見;此外,主要受CBAM規範衝擊的對象為螺絲、螺帽等傳統中小企業或貿易公司,這個現況也代表「碳資訊揭露」的契約條文審閱,不再是特定事務所專屬的法律案件。

四、小結

  上述為筆者就全球淨零排放趨勢下,對於開拓律師執業市場的一些淺見。期待能發揮拋磚引玉,提供另一項法律業務的選擇。讓律師能在傳統的訴訟案件執業範疇外,更能從法律的專業出發,為整個地球與環境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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