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土地利用規劃及開發回饋之法律分析」

  本會於民國113年3月16日上午9時30分,邀請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特聘教授陳明燦講座講授「我國現行土地利用規劃體制及土地開發回饋義務法律問題分析」課程,吸引許多道長及各界人士到場或以視訊方式聆聽陳明燦講座授課。

  講座首先分析我國現行土地利用規劃制度與整合機制包括「土地利用規劃(利用許可)」、「土地開發利用(開發許可)」及「建物建築管理(建築許可)」層級,上開三階段所涉法令(例如: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雖相互關係緊密,但其各自之適用範圍未盡相同,並以圖示詳加說明;而土地利用規劃係以「倘若-則為模式」(Wenn-dann-Schema)而具有:時間為「未來」導向、目標為「特定」導向、過程為「連續」導向等特色,故土地利用規劃、土地開發與建築管理計畫間具緊密關聯性,且前計畫(例如土地利用計畫)為後計畫(如土地開發計畫)准駁審議之重要基礎。

  講座接著說明,土地利用計畫中最重要的是符合正當行政(法律)程序之實質正當程序之「(公、私利益)公正權衡原則」,於規劃實務上將其實施步驟具體化為三大「權衡階段」或「決定程序」即:權衡所需資料之全面蒐集、權衡資料權重之公正賦予、權衡資料之客觀判斷。而德國法上更發展出「權衡錯誤(瑕疵)」判斷機制,以利主管機關於為「計畫(行政)裁量」時得據以遵守,權衡瑕疵之類型包括:1.權衡怠惰:亦即未為合理、妥適地蒐集相關資料、2.權衡遺漏:亦即未依據事實條件賦予各計畫利益所涉及指標之合理權重、3.權衡錯估:亦即雖賦予各計畫利益(指標)不同權重,但權重之估定卻是錯誤的、4.權衡失衡:亦即雖賦予各計畫利益(指標)不同權重,但對於公私利益之權重認定卻是不符比例的。講座並認為我國應將之視為「規劃(基本)原則」而予以法制化,俾確保主管機關所發布實施之計畫內容確實符合「合法性(正當行政程序)要求」,並於訟爭時得以順利檢驗。

  又人民之土地使用權利倘因全國或地方國土計畫公告實施而受有影響,人民是否可提起行政救濟?講座以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意旨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具指標性之111年度都訴字第1號判決說明,於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後,該法於109年7月1日施行後所發布的都市計畫均定性為法規,人民得逕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最後,講座說明土地開發計畫所涉及相關回饋義務,內容包括開發利得外部化(無償移轉開發區內公設用地;回饋義務)與開發成本內部化(繳交開發影響費與國土保育費;開發義務)兩項目,惟現行法上有關土地變更使用之開發利得增值回饋之相關規定(例如:國土計畫法第28-29條與「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草案)、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3與「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與開發影響費徵收之準用「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與「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森林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容有「開發利得增值回饋義務之回饋金具重複收取性」及「開發影響費繳交義務之影響評估基準欠缺周延性」等問題。

  在課程的尾聲,講座再以土地法第34條之1、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1、2項及民法第828條第3項間,有關優先購買權規範間之歧異為例,與學員共同探究討論,與會學員對於講座提出之疑問及課程內容深感興趣並踴躍提問,講座亦對學員之提問詳細回覆,實讓與會之道長受益匪淺。(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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