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與繼承規劃法律問題

  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於113年2月3日上午假本會會館邀請曾擔任國稅局查緝股長、財政部訓練所講師的曾邑倫律師講授「贈與與繼承規劃法律問題」。

  由於遺產稅或贈與稅是律師執業中很容易被當事人問到的問題,尤其是遇到要做財產規劃的當事人,要怎麼在合法的前提下保障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也是律師的職責之一。

  以贈與為例,若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該筆贈與應併同遺產課徵遺產稅,雖然配偶相互間之贈與並不課徵遺產稅,惟若是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則仍需課徵遺產稅,課稅價值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計算,這是很多人在報遺產稅時會漏掉的部分,短報可能會影響稅額,不可不慎!

  遺產稅之繳納如繼承人現金不足,可以以實物抵繳之方式進行,惟須以繼承人半數及應繼分過半數同意,或應繼分逾三分之二同意之方式為之,如抵繳的實物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標的物):以課徵時之時價,如為納稅義務人所有則為申請時之時價,如果以股票等價格浮動較大的實物抵繳之,就有可能要承擔股票漲跌價值浮動的風險。

  至於遺產稅之計算首先要先確定遺產總額,遺產總額為全部財產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再把死亡前兩年贈予特定人(視為遺產)的財產價值歸扣進遺產總額,再把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目前為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再減掉扣除額,再減掉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財產價額,等於遺產淨值,再以遺產淨值分別乘上相應的稅率(10%、15%、20%),即為遺產稅額;扣除額部分,配偶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一人56萬元,未成年者每年加扣56萬元,但代位繼承,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父母為一人38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精神病人(法定)一人693萬元;兄弟姊妹、祖父母則為一人56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每年加扣56萬元;喪葬費用,以138萬元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拋棄繼承者不可扣除。

  可以想見,律師執業的過程中,除了幫助當事人訴訟程序的進行,勢必未來會協助當事人處理訴訟後的稅務問題,甚至是訴訟前的布局也要面面俱到,以期維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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