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辦,本會於法扶合辦的「後人頭帳戶時代實務因應座談會」,於113年5月4日下午2時至4時,假本會會館舉行。人頭帳戶詐欺、洗錢案件,是每個承辦刑事案件的律師們必定會處理過的案件類型,詐欺方式日新月異,案件量逐年激增,也是目前實務上最為艱困的課題之一。本次座談會邀請到喬政翔律師、張郁昇法官以及郭皓仁律師,分別從人頭帳戶案件的發展、實務目前的方向以及律師辯護中所觀察到的現象等,跟會員們分享此議題。
喬律師先從新增訂的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切入,說明其修法歷程及要件。當時的修法背景,某程度是想防堵主觀犯意難以認定的問題,所以規定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將自己或他人的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且在修法理由中敘明,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解釋上反而擴大了處罰範圍。而實務目前的運作,警察會開立告誡書併移送地檢署,部分案件檢察官會以「移歸」字號處理單純交付帳戶之案件,而僅以洗防法第15條之2起訴的案件,目前還是偏少數。辯護人如要主張無罪,基本上仍是以無幫助詐欺、洗錢之犯意為辯護方向,同時要注意「正當理由」的說明,以及是否有收受報酬等。退而求其次就是爭取緩刑或緩起訴,或承認有洗防法第15條之2之犯行來爭取易科罰金。
張法官則是整理了許多實務值得參考的判決,目前實務認為洗防法第15條之2並無新舊法比較的問題,而幫助詐欺、洗錢與洗防法第15條之2的「正當理由」,兩者界線模糊,檢方會如何主張還有待實務發展。在人頭帳戶案件的程序問題上,比如同一案件的範圍、變更起訴法條、移送併辦等等。在實體問題上,無罪推定的適用、主觀犯意的認定、被告自證無罪的難以避免、可否提供「完整受騙經過」的證據、有關被告智識及生活經驗的「脆弱處境」等,都是法院審酌的重點。
郭律師講到律師實際處理相關案件時的心路歷程和實務現實,如相關案件當事人樣貌;當事人詢問是否有無罪機會時,律師應如何分析;撤銷改判無罪的機率等。而現實就是,在否認犯罪的前提下,面對的是極低的無罪率和數個審級的曠日廢時;承認犯行,則不得不放棄自尊請求被害人給予和解機會。在舉國打詐下,案件量不減反增,刑度也越來越重,被告年紀越來越輕,都是實務上亟需面對的問題。
本次講座內容從現實面探討人頭帳戶實務諸多問題,在目前無論是修法或是政策上的改變皆緩不濟急的情況下,我們所能作的,可能就是汲取前輩們的經驗分享,在現今法規和制度下盡量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