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子
近年來因詐騙、洗錢犯罪問題日趨嚴重、被害人數增多、被騙金額甚鉅,而法官、檢察官亦因詐騙、洗錢案件暴增致工作負擔加重,現有人力逐漸難以負荷,所以對於身為人頭帳戶、車手之被告辯護人,若是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之扶助律師,還勉強忍受;然若是該些被告自稱經濟窘困卻可自行聘任辯護人,且不願認罪時,院檢之態度不佳,已屬常見。何況竟然有多位律師或擔任詐騙集團之顧問,或利用身為辯護人之身分洩透偵查資料,甚至進行詐欺及幫助洗錢,不僅增加渠等偵辦、審理案件之困難,且身為法律人竟知法犯法,導致對擔任人頭帳戶、車手之被告辯護人的律師們存有敵視之意。
日前聽聞台南律師公會某位道長於台南高分院開審理庭時,其當事人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蒞庭檢察官竟然以被告經濟不佳,卻一、二審均聘任律師,顯見被告是詐騙集團成員,律師是詐騙集團為被告所聘任、律師費為詐騙集團所支付,指控該名律師是詐騙集團的律師!蒞庭檢察官之不實指控讓該位律師當場差點氣爆;律師表示因其當事人年紀大、理解及反應能力差,又未留存與該名還錢親友的對話訊息,而該名親友已逃逸無蹤,當事人拼命打零工賺錢,為了賠償匯到她帳戶的被害人,律師同情當事人的處境,所以律師費就讓當事人有錢再付,律師是當事人自己委任、自己付錢,並非是詐騙集團聘任之律師!但蒞庭檢察官並未有任何證據證明該名辯護律師是詐騙集團的律師、律師費是詐騙集團支付的,即在公開的法庭上指控、誣衊被告自己聘任及負擔律師費的辯護律師!而審判庭的法官們竟也默許蒞庭檢察官此種誹謗辯護人的言語而未加制止!審檢兩方顯然是對於依法為被告辯護律師的不尊重!
不可諱言,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造成眾多人民金錢受害慘重,院檢因此類詐騙、洗錢案件工作負擔增加甚鉅、承受極大的壓力,詐騙集團成員(含即任詐騙集團之人頭戶、車手)實在可惡,協助詐騙集團進行詐騙、脫罪之律師更是令人痛恨;然而,縱令有極少數律師不敵金錢誘惑而自願淪為詐騙集團之幫手,然而絕大多數之律師均是恪遵法令、保障當事人受有程序正義、盡力為其當事人爭取權利,甚至從事公益不餘遺力,但今日卻有蒞庭檢察官在無任何證據證明辯護律師為詐騙集團聘任、律師費為詐騙集團支付等情事下,僅以被告經濟狀況不佳、卻能於一、二審程序自行聘任律師,被告顯然是詐騙集團之成員,辯護律師係詐騙集團為被告聘任、律師費用是詐騙集團支付等為由,即在公開法庭上空口指控辯護律師是詐騙集團的律師,蒞庭檢察官此種言語顯然是對身為辯護人的律師人格上之侮辱!也是對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之蔑視!身為法律人,刑事訴訟法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證據法則」都拋在一旁,無任何證據即可空言指控辯護律師違法犯罪,遑論是對一般平民百姓!
如今,檢察官、法官們被繁多的詐騙、洗錢案件淹沒下,只要是帳戶、提款卡被人作為人頭帳戶,被告無法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亦是被騙,即認定是詐騙、洗錢之幫助犯,如有自帳戶提領金錢之行為,則認定為詐騙、洗錢之共同正犯,即使被告提出自己是被騙的抗辯及資料,也多以政府已宣導多年關於帳戶、提款卡不可交給別人,以免遭詐騙集團利用,而被告仍提供帳戶、提款卡給他人,顯然其主觀上即有預見其帳戶有可能成為詐騙集團之犯罪工具,被告具有「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而認定被告是詐騙、洗錢之幫助犯。依法被告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檢察官依法負有積極舉證之責任,法官在罪證有疑議之時,依「罪疑惟輕原則」應為被告有利之判決,然現今檢察官、法官們在面對詐騙、洗錢之人頭戶案件時,常常要被告認罪,被告若不認罪,對被告、甚至辯護律師的態度多不佳,難道「無罪推定是妄想,有罪認定是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