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斌 律師
戰國時期,「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韓非子《五蠹篇》),迄今不少人奉為至理名言。業師韓忠謨教授在世時,講課或題字,常常引用。
首先,回顧我國行憲歷史。大法官在1954年,避免立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以釋字31號解釋,形塑萬年國會。直到1990年,大法官基於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以釋字261號解釋,變更31號解釋,引進民主活水。30多年來的國會改選,讓國民大會(已走入歷史)及立法院不再暮氣沉沉。
其次,30多年來,國會調查權是朝野政黨攻防重點。1993年,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想爭取立法院擁有調查權,大法官在釋字325號解釋,只給調閱權。2004年,大法官解釋真調會條例,在釋字585號解釋解釋文破題指出,立法院本其固有職權,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意外給了立法院調查權。該585號解釋已變更卻謙稱補充解釋325號解釋。詭異的是,立法院竟然20年來,都不知援用此一憲法位階的解釋,直接行使調查權。
2024年7月19日,憲法法庭對國會改革法案裁定暫時處分,先凍結有如出柙猛虎的國會職權。其實,無論是立法院或監察院的調查權,都比不上司法偵審人員的調查權。有權者不用、誤用或濫用,才真正值得關注。
再看,通姦是否定罪?日本自始無通姦罪,認為事屬道德範疇。中共1980年代恢復六法的制定,要依法治國。鄧小平定調,通姦事不必法院管。反觀,國民政府1935年公布的中國民國刑法,早在第239條明文規定通姦罪。直到2002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葉啟洲法官力爭通姦除罪;大法官在釋字554號解釋,認為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認定該法條不違憲。2021年,植基婚姻自由,大法官才以釋字791號解釋,變更554號解釋,通姦除罪。2023年,112年憲判字4號,大法官進一步認為,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爰自2025年3月23日起,既是怨偶,不問是否可歸責,都可各奔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