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仲豪 律師
本會平民法律服務中心在1974年(民國63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台南大飯店二樓大廳舉行成立儀式,於今年將滿50歲。走過半世紀,中心不因為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提供法律諮詢而停歇,仍然繼續維持獨立運作,由本會來承擔運作的費用,許多參與的前輩、同道也不計較微薄的車馬費,共同創在這個了不起的紀錄。
本來筆者受邀是要來分享在中心成為輪值律師的經驗,但開始翻閱台南律師通訊後才發現,原來我們的前輩是經過這麼多的努力與奉獻,才讓中心可以成為現在這個樣子,忍不住要幫大家擇要回顧一下。
翻閱台南律師通訊第111期,前輩謝碧連律師以「寫於台南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成立三十週年法律扶助工作三十年點滴為題,」撰文詳述中心設立的源由係因1974年5月間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姚嘉文(前考試院長)、陳繼盛(現文化大學教授)、王詩浪、江鵬堅等多位前輩,因美國亞洲法學會有意資助「平民法律服務」,至台南律師公會訪問,希望台南在地律師接辦成立「法律服務中心」,該學會除捐贈美金三千元並資助1名律師赴美考察相關法律扶助業務。本會第14屆理監事會經過討論後,決議成立接納學會贊助,成立「平民法律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在1974年8月17日在台南大飯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決議設立中心,並推選謝碧連律師為主任委員,鄭慶海、胡倜群、林華生、陳明義等律師為委員,並在同年11月12日舉行成立儀式,成為全國各地方公會首創「平民法律服務中心」。前輩王慶雲律師更暫停個人業務兩年,與事務所之謝金鳳小姐為助理,擔任中心專任律師,次年王律師也受亞洲法學會資助前往美國考察法律扶助業務。
而謝碧連律師文章中讓我最驚訝的是,1980年4月10日當時的全聯會竟然曾經發文給各地方法院檢察處(當時檢審尚未分隸)取締平民法律服務中心,而據謝碧連律師觀察,應該是與本會中心設立係由姚嘉文、陳繼盛等台北律師前輩促成。當時他們是所謂「黨外人士」,故遭到當時全聯會部分理監事「染色看待」所致,前輩用語,精闢之至,也發人深省!。
此外,前輩王慶雲律師(中心唯一專任律師,並為擔任該職務,停止個人事務所業務兩年)也以「赴美見習法律扶助服務始末記」為題,撰文分享1976年2、3月間前往美國舊金山地區見習該地區平民法律扶助的經驗。
通訊第112期還有時任理事長的翁瑞昌律師以「焦點話題律師的社會責任」為題撰文,從闡釋平民法律服務除了是律師的社會責任,也是榮耀。前輩林華生律師則以「一段歷史」為題,撰文分享在1974年11月12日中心成立後,當時臺南地院及臺南高分院曾發文給本會,表示不需要另外訂定章程及組織中心,否定中心之設立,1980年10月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處發文給本會,再次指稱本會使用「平民法律服務中心」名稱不當云云。幸好本會當時輪值常務理事謝碧連律師、林華生律師均採取緩兵之計,1981年2月間司法院訂定「法院服務規則」,其中第12條明定服務處得請當地律師公會設置平民法律服務中心,至此可謂危機解除,前輩充滿智慧與勇氣的應對,令人欽佩。林華生律師也稱中心遭到打壓的這段歷史,應該是中心成立與姚嘉文、江鵬堅等前輩有關,所以情治單位才會特別關注打壓。
回顧半世紀,本會平民法律服務中心從接受美國亞洲法學會資助成立,成立之初遭到情治單位以各種理由打壓並企圖消滅,前輩運籌帷幄,齊心協力讓中心持續運作,在法扶基金會在各地都提供免費法律服務諮詢後,本會仍然編列預算,讓中心可以獨立運行,不受干擾,繼續透過會員們免費法律諮詢來實踐「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的律師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