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邀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姜長志於113年7月6日上午假本會會館舉辦「律師於法庭活動中關於偵查機密與個資運用疑義」課程,本次上課採行實體及線上課程併行,實體到場及線上參與會員反應熱烈。
講座首就第一部分主題「詐欺辯護人與偵查機密的距離」議題,援引由近期詐欺集團車手律師於羈押閱卷後洩密新聞為案例探討,分析詐欺集團中組織及分工運作模式,以及律師可能參與之角色。另由律師法中關於律師違法執行業務之懲戒除名機制出發,提出律師若將偵查筆錄提供家屬是否構成洩密問題、檢警無搜索票可否檢視家屬手機等議題為探討。就此,講師評析法院對於判定律師是否成立洩密罪所採之標準,諸如秘密範圍、洩密對象及目的、律師之委任報告義務以及有無逾越律師執行業務等。講師據此延伸討論,若詐欺集團透過家屬委任律師,再由律師將偵查筆錄直接提供予詐欺集團,是否構成洩密議題。
講座次就「律師於偵查庭抄錄對造個資」案例出發,說明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中辯護人於偵查中筆記權之標準,以及現行個資法所保障範圍,並分別以全律會、劍青檢改、法務部函釋之角度說明該案例所涉及問題及見解。最後,講座以該案例為基礎,分別提出告訴代理人或被告本身可否於偵查庭筆記、檢察官可否檢查辯護人之筆記、卷宗如何隱匿個資為宜及偵查中可否錄音等問題與在場會員討論。
講座於第三部分主題則為「偵查不公開目前實務操作問題提出反思」,對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所定例外可公開揭露偵查內容之情狀要件為詳細說明,並援引日前社會矚目案件中律師於當事人羈押後,代替當事人對外發表聲明而遭懲戒案例,分析羈押禁止接見通信目的及該名律師遭懲戒理由。
本次課程議題與律師偵查活動及律師倫理密切相關,透過講座以近期案例新聞、相關法律規範及個人實務經驗,分析律師於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接觸卷證及個人資料之界限等重要議題,並提出與案例相關延伸問題與會員交流討論,俾以供律師參酌,與會人員意猶未盡,均感獲益良多。(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