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113年8月10日(六)邀請台灣大學吳從周教授主講「借名登記與違章建築之實務難題」。
課程一開始,吳教授破題表示債權法的「借名登記」跟物權法的「違章建築」並列民事法於實務上最困難且難解的兩大難題。借名登記是登記所有權人與實際所有人權不同,衍生諸多問題;違章建築則是因為沒有物權的公示登記,導致所有權無法移轉,僅能藉由其他的舉證證明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為何,實務也因此創設「事實上處分權人」的概念,用來解決違章建築包含使用權能的表彰、移轉與占有相關規定的適用,是債權法的「借名登記」跟物權法的「違章建築」都是針對實際所有權人跟使用權人或登記人不同所衍生的問題。
實務上對於債權法的「借名登記」跟物權法的「違章建築」,見解上也是一再調整,目前實務上對於「借名登記」的統一見解是登記名義人對借名登記之標的所為的事實上或法律上處分,都屬於有權處分,有關違章建築的問題則是以「事實上處分權人」作為找不到真正所有權人(通常是原始起造人)的權宜之計,因此違章建築的法律爭議,多圍繞在何人是「事實上處分權人」的爭議,要證明孰為「事實上處分權人」,就要用非常多的客觀證據,例如水電登記名義人、房屋稅籍登記之納稅義務人等,也常常有鬧雙胞的問題。
最後,由於債權法的「借名登記」跟物權法的「違章建築」在實務上有非常多不同類型的案例,造成的原因與理由隨案件不同而有不同的態樣,實務上已經漸漸朝向盡量消除這兩個難題的方向在處理類似案例。相關實務上的發展還有賴各位司法從業人員,包含律師、法官以及學者們,持續關注,也期待吳教授未來有機會能夠再次與本會會員分享寶貴的學術研究成果!(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