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子
當事人A稱其於81年間出借一筆鉅額款項給B,而B係委由其配偶C出面向他借款,當他交付現金予C時,C亦交付B名義簽發、C背書之支票數紙及C簽發之本票乙紙,之後支票到期時,A因提示未獲兌現,乃前去找B,B表示該些支票係其妻C利用保管其支票簿及印鑑時偽開,該些款項其亦未收受使用,A只好找C,C表示會找其夫B一起處理,之後A就聯絡不上二人,A因不懂法律,所以不知道如何處理。嗣後A因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直到106年底方解除限制,雖找到C,但C早已與B離婚,且表示她無工作收入、沒有財產,其前夫B名下財產眾多,要A向B索討,A於107年年底向某區公所申請與B調解,但B並未出面,所以A向法律扶助金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核准予全部扶助,基金會指派我為其訴訟代理人。
我接獲此案之申請資料後,發覺本件借款債權恐已罹於15年請求權時效,一旦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必遭敗訴判決,但因時效抗辯需債務人提出,心想若B、C未出庭提出時效抗辯,當事人A或許不至於被駁回請求,是以仍予以承辦。於提起返還借款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後,第一次開庭期日前,B委任某位道長D代理提出答辯狀,主張時效抗辯及A未交付借款予B,我心想「完蛋了!」,然第一次開庭時,B、C二人均未到庭,仍以借款當時未約定還款期限,依法於催告後,債務人始有返還義務,本件借款尚未罹於時效,且款項交付予C,請求法院命C本人到庭以證明。第二次開庭時,C到庭表示係她向A借錢,雖借得之款項她交給B使用,但借款契約存在她與A間,她現在沒錢,希望B先還A錢,之後她再慢慢還B。我跟A說因為C的陳述,借款關係只存在你們兩人之間,而與B無關,縱令有B名義之支票,也超過支票對發票人之付款請求權一年期限,C沒有提出時效抗辯,且表示願意還款,因此應主張借款關係是在A與C之間較有利,惟當事人A不願意接受我的意見,堅持是B向他借款,借款關係存在他跟B之間。
由於承審法官勸B之代理人D跟B討論,是否可以考慮給予A一些款項而和解?代理人D之後與我聯繫表示B願意以訴訟標的金額之20分之1數額與A和解,若超過該數額就無法和解;我雖認為該金額不高,但本件B已提出時效抗辯及依C到庭陳述借款關係是在A與C之間,如未和解,本件恐遭敗訴結果,而裁判費數萬元則將由基金會支付,實質上係由納稅人負擔。怎知我與A討論時,說可是若和解還可以拿回一點錢,不和解恐遭敗訴,基金會還要繳數萬元裁判費,A表示:恁背不是乞丐!若是那個數目,何必走法院?請律師有啥路用!恁背會用自己的方法去討錢!所以不同意和解。我心想:如果本件是當事人自己要花錢進行訴訟,他不會考慮勝敗的機率?不會考慮裁判費用負擔問題?不會尊重律師專業的建議?難道因為有法律扶助,當事人不用自己花錢進行訴訟,就可以不尊重扶助律師的專業意見,恣意而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