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2月7日假本會會館邀請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下稱平冤協會)羅士翔執行長為會員分享「再審實務」課程,羅執行長本身亦為律師,其於平冤協會參與許多冤案救援,其在再審程序進行方面可謂經驗豐富。講師於本次課程中分成案件定讞後閱卷、案件定讞後調查、再審新法之解釋適用、再審程序之調查、及108年再審草案等五大面向與會員分享。
首先於案件定讞後閱卷程序,依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二點即明文規定:律師因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閱卷。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因此,基於該要點規定,於案件確定後律師如果受委任而為再審程序亦有閱卷權。然而,平冤協會亦曾受到拒絕閱卷之情事,而如果有拒絕閱卷時,可行訴願程序,或是於閱卷聲請時可提供台灣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供閱卷機關審酌。
案件定讞後調查部分,首先需先整理閱卷資料的卷證,於該卷證中將確定判決事實認定與證據間的關聯性為勾稽,然而在定讞後調查部分最重要之點乃在於對確定判決構造做形式上的確認。另講座也分享案件定讞後DNA鑑定部分需留意生物檢體、是否有新鑑定方法、檢體是否仍由實驗室保管中幾個面向是否能從中再取得新證據。另外,私人鑑定是否為再審新證據之審查範圍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可供參酌。
再審新法之解釋與適用,講座提供許多最高法院之裁定可供參酌,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79號亦針對新規性、107年度台抗字第683號針對可能性、106年度台抗字第842號針對特赦後是否可提再審、高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30號有罪後之測謊可做為新證據,講座以上開實務見解分享並說明予學員目前實務對於再審適用新法後之見解詳加說明。
再審程序之調查,講座分享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43號:依修正後上揭規定,再審聲請人提出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祇須單獨或與先前卷存之證據綜合判斷,足以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產生合理懷疑,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即得聲請再審,無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再審聲請人所提出之新證據(包括證據資料及證據方法),除就該新證據本身之形式上觀察,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不須經過調查者外,其他情形則應就該新證據予以「相當之調查」並與其他全部之證據合併觀察,綜合判斷,並非僅就該新證據本身為「形式上之觀察」而已。換言之,該新證據是否實在,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影響如何,能否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於必要時仍應予以「相當之調查」,並非僅就「形式上之觀察」而已。至於其實質之證據力如何,單獨或與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後,能否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則有待於開始再審後之審判程序予以判斷,此徵諸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之規定,即可明瞭。
最後提及108年度再審草案尚在立法院審議中,如依目前再審程序需附原判決之繕本,如未聲請時附上原判決書繕本,法院可不命補正而逕為駁回其聲請,然草案如能修法通過,法院則需命補正即可。然於講座分享108年度再審草案後,立法院就再審之條文亦於108年12月10日即修法通過該草案。
專題演講結束,亦有會員提出平冤協會是否為全義務救援案件?講座說明平冤協會不會跟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而目前平冤協會也歡迎各界慷慨解囊,能讓平冤協會在冤獄案件方面得到更好的資源予以運用。
(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