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學院營建及工程法律專業課程委員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事法委員會及本會於民國109年5月23日下午14時10分至16時30分,邀請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林恩瑋教授至本會會館講授「公共工程履約管理爭議案例分析」課程,吸引許多道長及各界人士到場聆聽。
講座首先以政府採購法之法文揭示「工程」之定義,說明工程法律學乃因應工程特性,根據誠信原則研究當事人間合理資源、權義及風險分配之藝術。並介紹公共工程進行流程中,招標、投標、決標、簽約屬政府採購法規範之範疇;履行契約(開工)、竣工、驗收、完工、保固則屬民法規範之範疇,輔以履約管理,使學員對公共工程的進行及不同階段之法律適用有更清楚的認識,引領學員進入公共工程法律博大精深之領域。
接著,講座介紹工程契約因屬民法工作物供給契約之性質,最高法院向以當事人之意思判斷究屬買賣、承攬或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且工程契約常按價金給付方式、履行內容之不同區辨分類,再透過進度、成本、環安、品質及風險之履約管理,促使機關、專案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善盡職責,達成工程在預定期限內,確實依契約規範品質,並在原預算額度內完成,發揮預期效益之目標。
舉例言之,履約前得以押標金、物價調整條款等方式;履約中得以履約保證金、逾期罰款等方式;履約後得以驗收與先行使用、保固保證金等方式,作為履約管理之控制工具。然而,公共工程因涉及層面廣、較為複雜,仍常見有關時間(開工延宕、工期展延、停工、履約遲延、情事變更)、金錢(物價匯率調整、趕工費用、加減工項、計價標準、違約金計算、保證金)、品質(工程鑑定、瑕疵損害、代履行、保固爭議)、風險分配(危險負擔、工地現場異常、監督付款)等所生之履約管理爭議。
上開履約管理爭議中,民法第127、128條「時效」相關規定、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及民法第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等,均為公共工程法律常見之爭點,講座以涉及情事變更原則、物價調整請求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20號民事歷審判決個案舉例研析,說明物價調整與情事變更原則及誠信原則之具體適用,並整理歷審兩造之爭點暨歷審法院判斷之取捨,使學員進一步認識公共工程爭議之核心。
於課程的尾聲,講座以上開歷審判決為例,引領學員繼續探討上開爭議之核心,並提出問題激盪學員思考,不僅將原本深奧艱澀之公共工程法律爭議,具體白話使學員淺顯易懂,更讓學員遇到相關爭議時保有爭點之敏感度,實讓與會之道長受益匪淺。(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