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子
目前,法律扶助案件經審查通過,准予全部扶助而派案給律師後,該扶助案件之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接案通知書及委任狀等均由法扶會的「律師對帳單系統」下載該些文件之PDF檔,但並無該扶助案件之訴訟文書或相關文件,而承辦人員於派案後亦未提供筆者案件之訴訟文書及相關文件,都要律師與受扶助人聯繫後,再請受扶助人提供,或是接案律師與承辦人員聯繫請其提供。於與受扶助人聯繫時請其於到所會談時攜帶案件文書及相關文件,多數受扶助人常抱怨說不是在申請時法扶會都有掃描了,為何還要他/她再提供…但最後還是會勉強配合。
前些時日,筆者接獲法扶會台南分會來電指派一件民事案件,受扶助人為被告,筆者擔心是否該件庭期會與他案衝庭,分會人員告知沒有開庭通知,筆者才安心接案。因為沒有該案的起訴狀或相關文書資料,助理於受扶助人來電約會談時間時即請她屆時要攜帶案件的訴訟文書及相關文件,受扶助人就向助理抱怨:不是已經提供給法扶會,為什麼律師沒有,為什麼還要她再提供…。口氣甚為煩躁不耐,怨聲不停,助理只好說她會跟法扶會要,受扶助人才作罷。
怎知,助理請法扶會傳送該會掃描本件扶助案之訴訟文書及相關文件後,筆者看到該些掃描檔案,真是傻眼!掃描時不好好將訴訟文書掃描完整,起訴狀竟然切掉一半,證物部分也是如此,要怎麼理解書狀及證物之完整內容啊?只好麻煩助理跟受扶助人聯絡告知上情,請她於會談時攜帶訴訟文書及相關文件來所,受扶助人又抱怨一番,助理只能默默忍受。
筆者回想起之前指派案件後,工作人員將扶助案件全部資料(含訴訟文書及相關文件)寄送給律師,因聲請訴訟救助案件需要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正本,法扶會工作人員常常只寄送財產及所得資料影本給筆者,筆者跟受扶助人(即聲請人)要上開資料正本時,通常答案都是給法扶會了,只好再跟工作人員要,當時筆者就覺得法扶會要留存資料不是留影本就可以,明知法院就聲請訴訟救助案件常需要聲請人提供財產及所得資料正本,為何給扶助律師資料時還不給正本?而申請法扶之民眾於申請時,法扶會就會跟民眾要訴訟文書及相關文件予以掃描留存,現在採用網路下載扶助案件資料,卻未一併提供上開資料之掃描檔給接案律師,要接案律師跟受扶助人要上開資料,但受扶助的受扶助人多認為當初已將上開資料提供給法扶會掃描了,接案律師怎麼可能沒有,為何還要他/她再提供,造成受扶助人不諒解,接案律師常因此遭受扶助人的抱怨,更扯的是像筆者跟法扶會要到的資料掃描檔竟然沒有完整掃描,導致資料不全,不得不再跟受扶助人要資料,再遭受抱怨。
筆者不禁要問:法扶會為何不能主動提供接案律師扶助案件之訴訟資料完整掃描檔?工作人員將上開資料於派案時主動提供給接案律師有那麼困難嗎?請提供扶助案件之訴訟資料完整掃描檔讓接案律師容易研讀,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