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019年刑事訴訟重要裁判評析課程

  本會於109年7月4日上午9時,邀請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王士帆教授在本會會館講授「最高法院2019年刑事訴訟重要裁判評析」課程。首先講師針對近年關於刑事沒收程序啟動之實務見解變更,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刑事判決認沒收是獨立的法律效果,即若檢察官於提起公訴之同時,未於起訴書記載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旨,亦未於審理中追加聲請者,法院即應曉諭檢察官為聲請,如檢察官未聲請,法院不得依刑事訴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對該第三人財產諭知沒收,然109年4月22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認為,為保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程序參與,而認為有必要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規定,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再依審理結果,諭知沒收與否之判決,不以經檢察官聲請為必要,貫徹沒收財產正義,保障第三人聽審權,體現法治國精神。

  因實務多數見解均把測謊結果作為證據並以此判斷被告有無犯罪,然為嚴謹證據法則,強化鑑定程序保障,司法院於108年5月31日第177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排除將測謊結果作為證據,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鑑定經過和結果等,因此修法方向係將測謊作為偵查手段。另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有規定部分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因此關於二審初次沒收判決,可否上訴三審?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認刑事被告本案之沒收與其所犯之罪名,具有一定之依附關係,案內關涉應予沒收財產之諭知與罪刑之宣告,既程序主體同一,俱以被告之犯罪行為存在為前提,即非彼此完全分離之訴訟關係,從而第二審法院所為刑事被告本案沒收之判決得否上訴,端視該本案罪刑部分是否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定。

  另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第133條之1第2項同意扣押中「自願性同意」之規定,依據最高法院108台上字第427號刑事判決,應為明示同意而非被動忍受,即指不得以強暴、脅迫或詐欺等不正方式取得,且應明確表明欲執行搜索之原因及用意,使受搜索人理解搜索之意涵而明示同意後方能認屬自願性同意。且再依最高法院108台上字第839號刑事判決認,既謂「同意搜索」,則搜索人員應於詢問受搜索人同意與否前,先行告知其有權拒絕搜索,且於執行過程中,受搜索人可隨時撤回同意而拒絕繼續搜索。又關於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偵查中強制辯護之主動訊問,依最高法院107台上字第4580號判決意旨,原判決認為不需探求原住民是否了解強制辯護之意涵,亦無庸待其主動請求立即訊問,即有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但書之規定適用,除與文義上之規定不符外,亦與上述規定旨在特別保障原住民弱勢族群於訴訟之辯護倚賴權之立法目的有悖。

  又刑事訴訟法第18條關於共犯前案之法官迴避,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77號裁定表示,若在案件未解明之前,合議庭法官一致性或多數意見潛露出被告有罪之見解,顯然違反無罪推定方式形成被告有罪心證之預斷,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之公平審判權,可認足資懷疑其公平審判之理由,而構成迴避之原因。另講師表示實務上若有法官在媒體報章雜誌投書,表達其對某些犯罪類型之法律見解,若適遇該法官承辦同類型案件,辯護人似可以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另最高法院108台抗字第921號裁定,認對於共犯前案之法官若客觀上已足令一般通常之人,合理懷疑就本案與前案相同之上開事實非無產生預斷之可能,難期其保持空白心證參與本案第二審審判,顯然嚴重損及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前案法官自以迴避本案第二審審判程序為宜。

  關於現場採訪錄音之證據能力(例如警方假扮嫖客表示要性交易並當場錄音之內容),除可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規定排除證據能力外,另警察偵查實務多以誘捕偵查(即釣魚)、不正詐欺訊問證人(涉及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第2項、第192條、第98條、第156條,而109年7月15日起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證人訊問需錄音,而警方詢問證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2條同樣需錄音)、住宅內違法錄音(涉及通保法第3條、第5條、第18條之1第3項「通訊」、隱私合理期待)等,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亦值得律師擔任辯護人執行業務時,挑戰實務之多數見解。

  再者,檢警時常使用之GPS蒐證、追蹤,是否違法?依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788刑事判決,認GPS是新型之強制偵查,不屬於現行刑事訴訟法或其特別法明定容許之強制處分,因此判定警察以GPS追蹤查案違法,提起非常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8年台非字第182號判決駁回,二次提起非常上訴亦遭駁回。然法務部已擬定科技偵查法案,且傾向通過之趨勢。而現在多數人常使用之Line通訊軟體,若國家欲即時監聽Line通話,除有技術上施行之困難外,亦於法無據,因此法務部擬新增通訊端電信監察法。另檢警常使用M化車科技偵查,桃園地院106年度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認M化車是違法取證,因此講座亦鼓勵律師道長可勇於挑戰科技偵查手段之適法性。

  授課過程中講師提供諸多可供律師道長挑戰現行刑事實務見解之觀點及法條規定,最後綜合討論時間,有道長提出關於住宅熱影像蒐證及集音器蒐證是否有違法之嫌?或警方以手機序號來確認被告,是否為違法取證手段?講座均一一替學員解答並說明未來法務部修法趨勢,學員亦進一步提出質疑,現場討論熱烈,讓參與課程之道長獲益良多,為該次講座畫下圓滿句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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