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與本會合辦110年度家事法系列課程,第一場邀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沈冠伶特聘教授於110年1月23日上午9時至12時,假本會會館講授「家事法系列課程(一)-家事事件法實務問題研析」,現場參加人數爆滿,反應至為熱烈。
沈教授開場,先說明家事事件法(下稱「本法」)之特色,乃整合家事調解程序、家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家事執行程序等不同程序法中有關家事事件之規定,使同一家庭所生之家事紛爭,盡可能利用一道程序一次解決,並規劃出紛爭類型審理(回應家事事件之特性)、合意性紛爭處理(調解前置)、專業審理(跨領域之整合)、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程序主體地位強化等五大重點。
家事事件之界定及類型化,沈教授分別舉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費,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認屬家事非訟事件。夫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借款返還請求、借名登記終止返還請求,應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至於兄弟間借款返還請求,則屬民事事件。
夫妻和解離婚後,家事法庭審理夫妻間以借名登記為由之返還不動產事件(先位之訴),夫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追加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備位之訴),其追加是否合法,沈教授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意旨,夫追加備位之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與先位之訴請求返還之不動產等所有權歸屬息息相關,而認夫追加備位之訴,於法洵無違誤。
另本法甲、乙、丙類具權利義務關係爭執之訴訟性,丁、戊類則屬古典非訟事件。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不論是成年人或未成年子女之收養終止,均有不確定之抽象構成要件,如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2款「遺棄」、第4款「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同條第2項「依養子女最佳利益」,並參以本法第114條之立法理由,應予非訟化處理。
又,為強化本法統合處理之立法意旨,本法第41條、第79條明文,請求之主觀合併、追加或反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限制,且依第47條第6項規定,依當事人之陳述得為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法院應向當事人闡明之。
最後,家事事件程序,有調解前置及促成合意原則(第23條)、統合處理原則(第41、49條)、不公開審理原則(第9條)、程序主體權保障原則(第10條第3項)、直接審理之緩和(第18條)等共通原則,且應於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交錯適用。
本次課程內容豐富,實令與會會員受益良多,並對於家事事件法有更加全面性之理解。(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