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的過去、現在及未來」

  本會於110年1月30日假本會會館邀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庭長黃建榮法官為本會會員分享「詐騙集團的過去、現在及未來」課程,講授大綱分為「詐欺集團的罪與罰」、「詐欺集團與洗錢」、「詐欺與組織犯罪」等三部分。

  就「詐欺集團的罪與罰」,講座先就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常用加重條件冒用機關名義、三人以上共犯、傳媒公布散布及修法時間點、新舊法適用等作扼要說明。其次就詐欺共同正犯、幫助犯的區辨、查無被害人或無法查知交付款項或被害人已匯款但車手尚未提領,是否構成既遂、罪數認定、第339條之4與第339條之2競合問題、重罪減輕之封鎖效益、加重詐欺與洗錢想像競合,輕罪的併科罰金不用宣告、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之證據、論述以及調查縱向、橫向共犯認定及負責範圍等問題,指出相關實務見解並加以說明。

  次就「詐欺集團與洗錢」,講座先就洗錢防制法修法及第2條各款、第14至18條等相關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說明。其次就第14條第15條區辨、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是否成立洗錢罪、車手到底能不能構成一般洗錢、洗錢要成立一罪數罪等問題指出相關實務見解,並詳加說明。

  最後就「詐欺與組織犯罪」部分,講座先就組織犯罪條例107年修法後第2條、第3條簡要說明。再就組織、參與定義指出相關實務見解加以說明。再針對詐騙集團內各流之負責人,究竟涉及指揮還是參與、招募加入和參與要如何競合、情節是否輕微考量因素、情節輕微免刑後要不要強制工作等指出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加以說明。講座並就參與犯罪組織與數次詐欺競合、組織犯罪警詢筆錄證據能力是否適用組織犯罪條例第12條、首次犯罪認定及加重詐欺暨組織犯罪若採想像競合,是否諭知強制工作等爭議問題及強制工作裁量考量因素、裁量基準,指出相關實務見解及學說見解並加以說明。

  結束前講座提及詐欺共犯的部分尚有一些內容礙於時間未能詳述,請自行參酌講義內容。於課程結束後,有道長提問,講座亦有與發問道長個別討論。(遠)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