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雅芬 律師
由於110年(下同)6月26日、7月24日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第1屆第6次、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已採取線上視訊會議方式召開,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仍就室內聚會人數限制之狀態下,全律會8月21日第1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仍採取線上視訊會議方式召開。
自5月15日疫情擴大三級警戒期間以來,律師界及全律會各理監事與秘書處,因應線上開庭及各項會議所需,均已熟悉線上會議方式,因此全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以線上方式召開,其會議進行程序順暢,各與會者亦均能充分參與會議討論,已與實體面對面會議之功效相同,且無礙於各理監事行使理監事之職權,足見全律會理監事於疫情限制室內集會人數之下,猶能善用科技及網路之便利採取變通線上會議,部分理監事亦不再固守於過去堅持不得採用線上視訊會議之立場,對於會務之推動有實質上助益!
8月21日的第1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於上午9點30分開始,首先報告第1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執行情形,簡要內容為:通知台北律師公會唐獎法治領域被推薦人王泰升教授準備全英文資料,優秀公益律師四名社會賢達人士由馬秀如教授、李茂生教授、許玉秀前大法官、黃旭田律師擔任,律師責任保險經高理事全國組成專案小組評估以原承保之美國國際產險公司報價為優,續保作業已於8月10日完成,保單並已上傳全律會網站。接著進行例行性會務工作報告,各委員會及各專案工作報告,本會代表參與外部會議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
該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是關於推薦「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第9屆董事候選人2名,會議前有新竹及桃園律師公會聯名推薦許美麗律師、林仕訪律師,台中律師公會推薦林坤賢律師,許雅芬副理事長推薦李理事晏榕,共有4名被推薦人,討論過程中,桃園律師公會丁當然理事俊和撤回對林仕訪律師之推薦,由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來函公文內容記載,請全律會推薦2名(1男1女),則男性被推薦人僅有林坤賢1人,而女性被推薦人有許美麗及李晏榕2人,經各理監事充分發表意見,討論多時均無共識,終以投票表決,同意推薦李晏榕計有26票,同意推薦許美麗計有27票,主席陳理事長彥希未投票;決議:推薦林坤賢律師及許美麗律師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第9屆董事候選人。各方推薦之人選均為優秀人材,此與選舉係得票數多者當選之情形不同,因壁壘分明而以投票方式決定或否決,或以抽籤方式產生之,均非妥適,故有關全律會對外推薦人選之相關辦法措施,宜儘速訂定。
討論事項第二案,係關於全律會於全聯會時代對台北律師公會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會費案,由於原訴訟代理人楊銷樺律師因私人因素請辭,需重新委任訴訟代理人,經討論後決議:訴訟代理人人數為三位,於會議上趙理事建興及李理事文中已表示自願擔任訴訟代理人。另一名訴訟代理人則於會後在全律會理監事LINE群組內再行擇定。
討論事項第三案,係關於因應部分律師事務所向國發會提出XAC組織憑證申請,是否由全律師擔任「初審窗口」?本案於會議前已由陳理事長彥希指示黃盈舜律師先與國發會及中華電信了解相關事宜,並由黃盈舜律師列席會議口頭報告及補充說明。本案決議:由黃監事沛聲召集專案小組研析可行性。討論事項第四案,係關於台南律師公會向法務部函詢就無地方公會之福建連江、金門地方法院,應如何認定鄰近地方律師公會?經討論後決議:維持現況,即律師只要加入任一地方律師公會即可至福建連江金門開庭執行職務及擔任分事務所駐所律師。
討論事項第五案,係關於陳孟秀律師向全律會陳情近期遭遇法院在裁定中過度揭露律師個資之情事,本案於會議前經陳理事長彥希指示李理事文中研議,並經李理事文中提出書面意見書附呈於會議資料中,該案決議:由全律會發函予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於辦理相關案件時若有利用律師個資,不得揭露非必要之內容,以免侵犯律師之隱私。討論事項第六案,係關於LAWASIA來函希望全律會能夠支持通報國際刑事法庭(ICC)關於緬甸軍事政權違反人權案,本案經討論後決議通過。討論事項第七案,係關於全聯會時期章程第14條於全律會新章程通過前是否先行適用?經討論後決議通過先行適用,以維持全律會各委會之運作,有利於會務推展。
本次會議在中午12點多一點點結束,算是全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有史以來時間最短的一次,與會者莫不感到欣喜,可以準時吃午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