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106年11月11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12時,假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三樓中型辦公室,舉辦南區場在職進修課程,特別邀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績效卓著的李駿逸檢察官,講授「人口販運案件偵查審判實務」。
首先,談到台灣人口販運之國際評價,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中指出,人口販運的目的地,台灣仍然為選項之一。舉出如逃逸越南外勞「衣」錦還鄉3年存百萬之自由時報報導。
說明AIT專訪承辦人口販運案件之檢察官,回報美國國務院,談論內容是以人口販運防制的三個面向,3P原則(3P:PROSECUTION訴追、PROTECTION保護、PREVENTION預防)為重點。起訴、訴追部分與檢察官職權有關;在保護部分,如被害人如何安置、保護;預防部分,如查緝、宣導教育訓練。
指出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有可能同時涉刑法、勞動基準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並以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0號案件為例,案由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特別強調人口販運之對象,包含本國人及外國人,以及媒介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就構成人口販運罪。
一般人口販運之類型有三種,即性剝削、勞力剝削、器官摘除,構成要件同時搭配強暴、脅迫之非法手段。關於未成年人性交易部分,特別說明就算得到其同意,仍然構成人口販運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就人口販運為定義,對象包含本國人、外國人。其第2款,關於未滿18歲之人,有關性交易、勞力剝削、摘除器官部分,保護未成年人,行為並無搭配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
通常統計人口販運案件,是以案由來判斷,因此如果案由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就會變成統計的黑數。
人口販運案件的三個面向包括「訴追」、「保護」、「預防」,目前已經衍生到五個面向,包含「PARTNERSHIP夥伴關係」、「PUBLIC公眾參與」二個面向。承辦人口販運案件,遇到語言翻譯的困難,如菲律賓籍女子,需要委託通譯來翻譯,可能跟社會局、勞工局聯繫,諸如語音翻譯、被害人之安置;案件來源可能由海巡單位、菲律賓辦事處,可能與其他行政單位或民間單位配合,此為「夥伴關係」。公眾參與部分,人口販運案件來源,可能透過媒體報導(諸如媒體報導澳打工度假淪台奴)、網路傳播。
另有案件來源為移民署專勤隊,如捕獲逃逸外勞,辦理遣返前階段,透過詢問,可能發現涉及就業服務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人口販運等等案件。接案後立即發動偵查,確認涉案法條,再透過跟監等偵查作為取得相關證據、儘速偵結。當被認定為人口販運之被害人,被安置之後,被害人於安置期間仍然有工作權,取得短期合法居留許可,偵查階段、審判階段分別由檢察官、法官決定被害人是否可以回國。偵辦過程中,訊問關於人口販運案件、性侵害案件之內容,經常需要耐心、訊問技巧、再次確認,才能有所成果。
人口販運防制法31條,為人口販運防制法中僅有之性剝削條文「脆弱處境的性剝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相較於31條,增加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可能同時涉及刑法第231-1條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例如「35名菲律賓籍女子遭性剝削與勞力剝削案」,該案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31之1恐嚇使人從事性交易罪起訴,一審法院分別論以刑法305條恐嚇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性剝削罪;本案是「合法居留許可之被害人」,說明關於「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就被害人之身分做「動態鑑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確定人口販運被害人」、「非人口販運之被害人」等身分,係隨偵查情況而改變被害人之身分,隨著被害人身分之不同,作不同之處理。「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情形,於「持有合法有效之居留許可」時,除不同意安置外,可以提供安置保護;於「無合法有效之居留許可」時,以「分別收容」為之(與入出國移民法之收容不同,亦與「安置」不同)。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依據是否持有合法有效之居留許可,分別以安置保護、或分別收容;並說明動態鑑定過程中,經鑑定為「非人口販運被害人」時,依據「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處理方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