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9月25日與法學大師的對話

一、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及法律學系配合成大90週年校慶學術發展系列活動,特舉辦「與法學大師對話」民事法系列講座,並保留名額供本會會員參與,特此感謝。本活動第一場次訂於民國110年9月25日下午2時,邀請台灣大學陳自強特聘教授,假成功大學社科院大演講廳講授「契約法現代化與債編修正」。成功大學社科院蕭富仁院長及法律系陳運財系主任均蒞臨致詞,並由成功大學侯英泠教授擔任引言人、葉婉如副教授擔任主持人,為活動開啟序幕。

二、陳教授先就我國民法債編自民國(下同)19年5月5日施行後,近半世紀未曾修正,使原本立基於農業生活型態之民法債編規定已不敷所需,且基於長期之適用經驗,確有若干未盡妥適或疏漏之處,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前身)遂於65年10月起邀請學者專家組成民法修正委員會,著手研修債編,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89年5月5日施行,總計增刪修廢之條文多達234條。而88年之後債編僅有零星修正,諸如89年將第248條「訂金」修正為「定金」、98年第687條修正合夥法定退夥、第708條修正隱名合夥之終止、99年修正第746條先訴抗辯並增訂第753條之1董事監察人之保證責任。目前進行中之債編修正則由106年初組成之「法務部民法債編研究修正小組」進行,並於同年4月10日召開第一次會議,惟此次之修正,不再漫無目的,包山包海,對象集中在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責任及消滅時效三者,但陳教授認為,再度啟動的債編修正,若基於相同理由,為何不進行全盤檢討,卻畫地自限於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責任及消滅時效三區塊,是否有特殊理由,值得討論?110年則修正第205條。

三、而我國106年4月10日至9月28日之債編修正小組,分別就損害賠償及特別侵權行為,例如民法第194條撫金請求權人之擴張、第188條數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內部分擔、是否增訂第198條之1等進行討論;106年10月12日至107年10月11日則針對消滅時效,例如民法第125條時效期間之起算是否導入主觀要素(民法第197條模式)、刪除短期消滅時效、導入時效停止(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利之行為)、簡化中斷事由、協商作為障礙事由、時效規定之任意法化?進行研討。而107年10月25日開始則討論修正債務不履行等相關問題,迄今仍未完成修法

四、接著陳教授簡略介紹國際契約法之發展趨勢,例如西元1980年商品買賣國際公約、西元1992年荷蘭新民法為何背離法國法系傳統?聯合國國際商事契約通則、西元1999年中國合同法為何無視我國債務不履行規定,反擁抱CISG、PICC?西元2009年DCFR、2011年歐洲買賣法草案、2016年法國契約法修正、瑞士、日本債法、歐盟買賣指令、中國民法典之修正,及德國債編修正為何名為債法現代化法?並就國際契約法共識,關於契約成立與生效應著重在能力及意思瑕疵之救濟、消費者契約法應著重消費者保護政策、契約之履行與不履行為契約法核心部分,整合第一優先,強行規定為例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應由當事人主導。

五、因雙契約才是債法之主軸,陳教授繼而針對我國債務不履行三分體系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給付拒絕?)提出說明,認為我國傳統見解對債務不履行體系及法律規定內容之理解,與契約法現代化指標有相當程度之落差,違背交易界認知的債務不履行三分體系,有其困境。(一)概念不明,給付不能是指事實上不能?實際上不能?經濟上不能?心理上不能?(二)給付遲延是指未於適當時期?清償期屆至不履行?遲延責任?(三)不完全給付-瑕疵給付,效果依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制度是否多餘?加害給付概念是否等於保護義務違反?與侵權責任法之分工?及與瑕疵擔保責任之關聯?給付拒絕之體系地位(德國法清償期屆至後或屆至前、英美法之期前違約)?歸責事由概念之功能日本:故意過失、德國:債務人應負責任之事由,包括擔保責任、獲取義務之承擔?等諸多問題均值得深究。

六、末,陳教授對於契約法現代化指標之背景為說明,即係為順應交易全球化下的國際契約法整合,而1980年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公約(CISG),被譽為有史以來最成功的國際契約法文件,為此波國際契約法整合最重要的推手。陸續登場之全球性及歐盟層次的國際契約法統文件,均以該公約為主要參考對象,聯合國國際商事契約通則(PICC)、歐盟契約法原則(PECL),在許多方面乃將該公約揭示的商品買賣法律原則提升為契約一般法律原則,特別在契約違反救濟(我國傳統所謂債務不履行)方面,雖有細微差異,但基本精神一致為簡略介紹。故總結契約法現代化指標為,第一、放棄以債務不履行態樣為中心的體系,不再依債務不履行態樣分別規定其要件及效果,即無所謂債務不履行三分論,而改以契約違反救濟為中心之體系;第二、給付不能不再是債務不履行獨立態樣,而為原定給付請求權之界限;第三、確立契約拘束力同時,例外承認情事變更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請求重新磋商調整契約內容,談判不成時再由法院介入;第四、違約損害賠償不過失責任主義,規定免責事由;第五、契約解消不以可歸責於債務人為要件,而以違約重大或契約目的不達為要件;第六、瑕疵為違約型態。並大略介紹德國2002年債法現代化、法國2016年以命令修正債法、日本2017年債權法改正、中國大陸2020年民法典之編纂等。

七、綜合以上,我國88年債編雖經修正,但並未真正使我國債法現代化,面對契約法之合流及各國陸續啟動之契約法修正,台灣也應啟動第二次債法現代化。而契約法之現代化,未必非經繁瑣具高度妥協性且政治性的立法不可,透過現行法解釋論也能使我國契約法體系與國際大勢所趨一致。

八、主辦單位於課程結束後安排綜合討論,參與人員踴躍提出具有相當水準之問題,惟礙於時間關係陳教授僅能簡略回答,盼日後有機會再針對該議題進行深入討論,激盪出不同學術火花,為該次「與法學大師的對話講座」畫下圓滿句點!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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