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課程「肇事逃逸罪的修改與未來」

  本會邀請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許澤天教授於110年10月2日上午9時至12時,假本會會館舉辦講授刑事法課程「肇事逃逸罪的修改與未來」學術研討會,現場參加人數滿座,反應至為熱烈。

  許教授先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刑事判決,說明目前最新實務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之釋義,該罪處罰之不法行為乃「逃逸行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並非處罰之行為,而屬行為情狀,規範肇事原因來自駕駛風險,並以死傷作為肇事結果之限制,由此建構行為人作為義務的原因事實,以禁止任意逸去,因此,我國釋字第777號解釋雖針對何種情形構成肇事有違法明確性原則,及102年修正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法定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有所解釋,可惜仍未切中該罪學理之核心。

  許教授舉各國類此規定之定位,闡明法益問題與作為義務的關聯性,比如瑞士道路交通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奧地利刑法第94條規定是定位在保護被害人生命身體,而德國刑法第142條是定位在保護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因此所制定之具體規範有所不同,並指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刑事判決說明本罪係仿照德國刑法第142條設計規範,只是在法益上兼顧社會(維護參與交通的眾人往來安全)及個人(立即對於受傷人員救護、確保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權)重疊性權益保障,有待商榷。

  許教授並說明本罪於2021年5月修正之規定,仍未跳脫迷失,比如逃逸責任輕重應與事故死傷程度脫,無過失肇事人之逃逸未必需要寬縱,此乃源於立法者對法益定位的認識模糊,致難以找到合理的解釋方向,本罪未來依然會面臨再度修法的命運,仍需清保護法益為何,始能修成正果。

  從釋義學的角度,許教授支持朝德國法的方向重行立法,以避免本罪在功能上無法與遺棄罪區分清楚的現象,並滿足一般人民對於肇事致人於死後逃逸的譴責情感,至於從避免二次事故的公共交通安全角度,刑法第185-1條與第15條的結合的不作為犯,應足以評價不處理現場的逃逸者,而無須本罪效勞。

  本次課程內容豐富,實令與會會員均受益良多,並對於刑法肇事逃逸罪有更加全面性之理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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