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及法律學系配合成大90週年校慶學術發展系列活動,特舉辦「與法學大師對話」民事法系列講座,第二場次於民國110年10月30日下午2時進行,邀請台灣大學法學院院長陳聰富教授,假成功大學社科院大演講廳講授「違約歸責原則與解約之重大違約事由」。由成功大學葉婉如副教授擔任主持人暨司儀,侯英泠教授擔任引言人,為活動開啟序幕。
講座針對契約責任之歸責原則及違約責任救濟方法中解消契約之重大違約事由等進行精闢剖析。關於過失責任與契約之解除,於我國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解除權均以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要件;德國新民法則以可歸責於債務人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要件、不以可歸責於債務人為解約要件;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CISG)、聯合國國際商事契約通則(PICC)、歐洲契約法原則(PECL),則不以可歸責於債務人為解約要件。即違約賠償之歸責事由,英國法以嚴格責任為原則、法國法兼採過錯責任與嚴格責任、德國法以過錯責任為原則、國際契約法文件以嚴格責任為原則、我國法之比較分析則係過錯責任的嚴格化。
講座進一步介紹英國法嚴格責任(即違約即負賠償責任)及其形成、契約挫敗(Frustration)法則之內容,包括給付不能、契約目的挫敗或契約目的不能-契約基礎不存在、情事窘困與契約不可行-情事變更原則。關於嚴格責任之應用,瑕疵給付本身即構成違約;而在種類之債,出賣人須承擔獲取標的物之風險,因此不論任何情況債務人均須負賠償責任。但關於勞務服務契約之過錯責任,屬嚴格責任之重大例外。法國法則係手段債務採過錯責任(例如醫生、律師之賠償責任,須債權人就債務人具有過錯負舉證責任),結果債務採嚴格責任(債權人僅須證明債務人違反義務,而後由債務人舉證外在因素之存在,作為免責事由)。德國法為過錯責任原則,即採過失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講座並以相關案例說明嚴格責任及過錯責任之區別,明瞭抽象之理論落實在相同之具體個案時,會產生如何歧異之結果。
又關於解除權之行使有其政策考量,其中英國法於債務人違約時,原則上債權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無解約權,僅在三種例外情況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即債務人違反契約之「條件約款」、債務人違反契約之「無名約款」且致債權人實質上的契約全部利益被剝奪,及債務人期前違約。德國新民法則是只要符合法定解除事由,縱使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仍得解除契約。法國新民法則是規定契約解除之方式有三種,依據解約條款解約、當事人單方面解除契約,及依法院裁判解約。國際契約法文件則是採重大違約始可解約,並於各國際契約法內具體化重大違約之情事。最後關於我國法之解釋適用,則是以義務違反之類型判斷可否主張契約解除權,是否附隨義務之不履行,債權人均不得解約?是否債務人違反主給付義務,即構成解約事由?講座除說明外,亦提供我國相關實務見解供上課學生參考。
主辦單位於課程結束後開放綜合討論,大家踴躍提出問題及想法,但由於時間有限大家無法盡情暢所欲言,盼日後有機會再邀請講座進行深入討論,激盪出不同之學術火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