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家事法系列課程(十)「家事調解程序代理人之角色」

  110年12月18日假本會會館邀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庭長李法官莉苓為本會會員分享「家事調解程序代理人之角色」課程。

  講座先指出過去以訴訟及強制執行之程序處理家事案件,不易有效解決家事事件紛爭,無論是對當事人及子女均非最佳解決紛爭之作法。蓋家事事件不同於傳統民刑事訴訟著重於針對過去發生事實有無及法律適用,而家事事件有「未來性」,如離婚雙方有子女(見面交往方式),影響「未來」離婚雙方及子女未來要形成什麼「關係」,甚至影響孩子的成長。要如何營造出雙贏,並減低衝突過程所導致的傷害。如何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紛爭,在家事事件尤為重要。

  例如,傳統以訴訟決定之會面交往方式,嗣後往往難於強制執行(要難期待當事人遭遇相對人未配合見面交往方案時能多次反覆聲請強制執行),而導致事實上會面交往權利難以實現,是台北地院家事法庭首創之專辦調解法官制度,由專辦調解之法官實際參與支援調解之進行,並將會面交往拿到調解程序(調解時試行會面交往),使會面交往實際發生。

  調解主要就是在談「讓步」,然「子女最佳利益」不等於「當事人主觀上之最佳利益」,而委請律師亦期待律師能由委託人利益出發,此亦涉及委託人對律師之信任。如何兼顧當事人之信任與當事人及子女最佳利益即是問題,亦即如何讓當事人明瞭其所為讓步能符合子女與當事人間之最大利益。講座由離婚雙方心理狀態出發,並以其辦案經驗提出建議。

  另由調解和訴訟本質差異性出發,講座另提出建議:如書狀上是否應有不同之處理,或讓調解、訴訟之法官、律師分離營造當事人放心讓步之環境等。講座佐以實例說明,並強調調解型之律師在程序上之重要性。

  結束前講座針對上開案例提及所謂子女意願等之浮動性,子女意願往往有其深層之原因,且隨時間推進改變,而訪視報告往往只能反映作成時子女之意願或生活狀態,做成後在訴訟程序上即成為既定事實並作為判決基礎,要難反應子女意願之變動等局限性等問題。於課程結束後,有道長提問,講座亦有與發問道長個別討論。(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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