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利益衝突之理論與實務』課程

  本會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姜世明教授於110年12月25日上午假本會會館舉辦『律師利益衝突之理論與實務』課程,本次上課行實體到場,現場參加人數踴躍,互動反應熱烈。

  講座首先以近期受矚目司法官倫理懲戒案例闡述涉及之相關倫理議題,並以此說明我國實務關於懲戒程序與刑罰程序間之區別標準及實益,前者審查職務適格性亦即職位是否相稱;後者則審查該行為是否劣於我國刑罰最低道德標準,並表示倫理之內涵為「最高的尊重來自最高的自律」。

  針對利益衝突議題,因每一職業角色期待及自我需求等特性而具有本質上之不可避免性,英美法體系就此較重視費用利益衝突及陣線轉換議題。

  目前就利益衝突判斷考量因素著重於「委任人利益之角度」、「公益之角度」以及「是否可處分性」。由「委任人利益之角度」判斷律師是否符合忠實義務、保密義務以及資訊不當利用(流通)義務。由「公益之角度」考量律師於執行業務時是否符合正直之職業形象維護以及法治國對於其職業腳掃之期待;末由「是否可處分性」審查律師與當事人事先以書面約定之內容是否不受律師倫理規範之拘束,此涉及法政策中防禦性民主即司法公正廉直性及律師公共形象之標準選擇。

  講座另就律師法第45條部分補充我國近期就律師收受結果報酬規範擬予放寬,並進一步以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所列各項事由舉例說明,現行規範各款事由乃綜合援引美國法相關案例,其制度目的主要保障司法審判系統之廉政性,避免律師利用當事人於案件進行過程中心理脆弱特性藉此與之建立私人感情關係,講座並以美國法例之謹言慎行條款等進一步說明立法宗旨。其中就第6款所列「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事由,講座表示最新修正草案擬將其修正為「交易行為」,並援引美國法例及將該事由區分為二模式:一為絕對禁止交易行為、另一則為進一步判斷是否影響律師執行業務之獨立性。次以律師倫理修正草案說明有效告知風險義務及資訊隔離議題及注意事項。

  最後,講座援引我國近年受矚目之律師懲戒案例為介紹,並為本次課程為精闢簡要之總結,與會會員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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