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性騷擾申訴委員會

◎陳寶華 律師

  台南律師公會組織下有個「性別平等暨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本委員會宗旨顧名思義,即致力於宣導性別平等暨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法令、促進性別平權意識、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之處理等。

何謂性騷擾?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所謂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符合性騷擾定義: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簡言之,性騷擾涵蓋範圍相當廣泛,不論是言語、肢體、視覺,帶有性意味、性暗示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文字甚至是肢體觸碰,只要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讓他人感到不舒服,覺得被冒犯或侮辱,甚至影響到他人正常生活之進行或損害人格尊嚴即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三法?

  性騷擾案件依發生場所分類為:職場、校園及日常生活;特別將職場及校園區分是因為雇傭及師生間存在上下不對等關係,比一般生活中容易發生且無法抗拒,所以特別立法保護,即「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除上開外,均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範疇。

申訴管道:

■內部申訴: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外部再申訴: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5項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性騷擾犯罪行為人之法律責任:

‧行政罰鍰: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刑事處罰: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兩者最主要的差別在於是否有身體上實質觸碰。

 • 民事賠償:

  性騷擾防治法第四章關於調解程序之規定,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故被害者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侵權行為,向加害人請求性騷擾民事賠償。

  性騷擾定義成立範圍相當廣,最主要由被害人主觀上感受判斷,若被害人覺得被冒犯即有機會成立性騷擾,故若遭遇性騷擾案件,無論是否有肢體接觸行為,只要覺得不舒服就要勇敢站出來說不,依法捍衛權益,全面防治性騷擾,讓你我生活空間更安全,也是本委員會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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