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仲豪 律師
原本依照全律會理事、監事們去年底的行事曆規劃,111年3月12日早上應該是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期待能通過全律會新章程,不過考量章程協商小組需要更多時間來協商,在2月的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就通過可在3月或4月召開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經過理事、監事們無異議通過後,最後擇定在111年4月16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故111年3月12日早上9點半就改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且為方便理事、監事們出席參與,以Google meeting軟體採視訊會議方式進行。
會議一開始,主席陳彥希理事長致詞時除感謝理事、監事出席外,也提及秘書處有預先規劃第二屆全律會選舉之行程,參考第一屆舉辦選舉的經驗,最好在5月間的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就能通過選舉相關規定,否則時程上就會太過緊迫。而本人也再次提及全聯會時代舉辦第一屆全律會選舉時,因為事務所地址之認定欠缺規定,導致選票送達發生爭議,如果全律會新章程有順利通過而能舉辦第二屆選舉,該部分應事先加以規劃,避免再度發生問題。
接著會務工作報告時,法律扶助委員會主委趙建興理事特別報告,111年2月23日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就國民法官法選任辯護人的酬金,法扶基金會已經確定僅規劃每一位辯護人最高是7.5萬元,趙建興主委當場已經表達希望提高酬金。
進行到議案討論時,首先是討論111年庭長任期審查委員會候選人人選推薦案,與會理事、監事非常有效率的通過推薦林國泰監事、施秉慧監事。第二、三案則是由律師倫理規範修正專案小組提出的「律師倫理規範修正草案」、「律師業務推展規範修正草案」,第四至第八案,則都是律師倫理規範適用疑議案。
因「律師倫理規範」於98年9月19日全聯會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部分條文後,逾12年未修正,在律師法修正後,並因應律師懲戒實務的發展與律師執業之實際需要,「律師倫理規範修正專案小組」於多次討論後,提出「律師倫理規範修正草案」。而專案小組召集人趙梅君理事考量條文內容不少,為求慎重,特別請主席能夠讓理事、監事們逐條進行討論。
專案小組提出修正草案,共計有27個條文未修正,新增2個條文,刪除1條,條文數由53條變為54條,草案可以分成:
第一類:配合律師法修正,調整條文條次及將「中國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名稱改為「全國律師聯合會」。
第二類:將現行規定不足或不明確部分進行修正。
第三類:因應實際需求而新增規定。
第四類:已經沒有規定之必要而予以刪除。
第五類:沒有修正。
項次 | 類別 | 條次 |
1 | 第一類 | §1、5、9、49、50 |
2 | 第二類 | §2、6、10、12、14、15、16、17、26、29、30、30-2、31、32、35、36、41、44、46、47 |
3 | 第三類 | §16-1、31-1 |
4 | 第四類 | §37 |
5 | 第五類 | §3、4、7、8、11、13、18、19、20、21、22、23、24、25、27、28、30-1、33、34、38、39、40、42、43、45、47-1、48 |
因為草案條文修改部分不少,本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僅討論到修正草案第30條部分,就因為會議時間不足,另擇期(會議後決定在111年3月22日晚間八點召開理事、監事會議),故僅就有討論部分,先摘要向會員說明:
一、現行條文第6條關於律師應謹言慎行之規定,近年來律師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作成之懲戒處分常加以引用,並再參考「國際律師協會」之「國際律師職業行為準則」第2條規定,引入「正直」(integrity)之概念,修正條文文字,並於修正理由內敘明前開準則之內涵。更考量近年來常有律師與當事人於委任關係中交往,發生性行為,甚至有遭懲戒之案例,於修正理由說明前開準則第2條之內涵,並敘明如於委任關係存續中與當事人發生性行為,即屬違反本條之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12條規定,對於支付報酬給介紹人之業務推展方式,是加以禁止。但為符合實際需求,改採原則禁止,但符合法令或全律會相關規範時,可例外允許,並明定業務推展規範須經全律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三、對於律師提出證據之義務,參考美國「律師職業行為模範規則」之規定,修正現行第16條文字,以利律師有所遵循。
四、就律師於法庭外訪談證人,參照全聯會理監事會議於96年間曾通過之「律師訪談證人要點」規定內容,新增草案第16條之1規定,避免律師於法庭外訪談證人遭受教唆偽證之質疑。
而現行第30條利害衝突之規定,修正草案參考美國「律師執業行為模範規則」中關於「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之定義與實務見解,修正現行條文文字,除曾擔任公司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類型(第1項第5款)外,第2項條文就其餘利害衝突態樣,明確新增:律師對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或第三人,告知利害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及合理替代措施,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委任。
但與會部分理事、監事對於草案第30條第2項「第三人」之範圍是否僅限於草案第30條第1項第9款,以及草案第30條第2項之「合理替代措施」內涵為何,仍提出許多看法,均有待進一步討論、釐清,故陳彥希理事長徵得理事、監事同意後,考量會議已經超過預定時間,暫時先討論至該部分。
因本屆全律會之產生,經過激烈的選舉,就新章程可能不易達成共識,但如果可以順利通過「律師倫理規範修正草案」、「律師業務推展規範修正草案」,與會的理事、監事也都有共識願意儘速討論通過,讓111年4月16日的第3次全律會會員代表大會可以順利通過,至少解決會員現在執業上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