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舉辦兩公約暨人權保障講習,邀請李震山前大法官蒞臨,並以「憲法與人權-從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5款憲法上權利之規定談起」為題進行演講。李前大法官從事法學教育及憲法解釋實務,多年的耕耘,無處不推展憲法保障人權意識,讓人深感佩服。
李前大法官講授甫施行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核心議題,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需附具法律見解,去闡明或證立該案件「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方較有說服憲法法庭受理案件的可能性,講述從成文憲法觀點,憲法權利保障的理論與實務動態演進觀點,探究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5款所指的「憲法上權利」之意涵,這是憲法審查訴訟啟動的重要關鍵。
李前大法官說明,若聲請人所指摘裁判牴觸憲法明文,而能呈現憲法上權利者(例如憲法第11條),較無爭議的空間;若聲請人所指涉未明文特定憲法權利,則需深論其所主張的權利與憲法上權利保障的關聯性。當聲請人所主張權利,定位為值得由憲法保障的權利,尚難依附特定憲法條文時,可能包括以下情形:(一)所主張的自由或權利先於憲法而存在,例如:生命、身體、人格、尊嚴等固有權或原權;(二)所主張自由或權利的名稱雖未見諸憲法,但經論證後可能會得到「等同於憲法權利」,例如:將訴訟中「要求武器對等」權納入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放射或保護範圍」等;(三)其他憲法未列舉且在我國憲政秩序下尚非具高度共識的自由或利群,例如以憲法第22條、憲法前言、總綱、基本國策條文,國際人權規範、普世價值、成文與不成文的憲法原則,甚至以超越傳統「人本主義人權觀」而不受「人的框架」所限之現代「憲法權利觀」(例如納入動物權或後世代權等)作為訴求的依據。
李前大法官表示,關於「憲法上權利」的確認,一方面是聲請人叩問憲法法庭大門的敲門磚,另方面也可能是案件不被受理的絆腳石,亦可作避免憲法法庭成為第四審的自律或他律量測的天平,即是司法積極或消極立場的試金石,這將是聲請人、案件裁判法院及憲法法庭間寸土必爭的灘頭堡。
李前大法官希望透過此次分享,能集眾人之思,並期許司法實務者,堅守維護得來不易的自由、民主、法治、人權及秩序,基於人本主義展現懷抱的同理心,並適時跨越人的框架,追求自然永續、和諧的動態憲法價值觀。
在李前大法官精闢論述與解析後,現場熱烈討論、意見激盪下,令與會人員深受獲益。(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