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威不小的書記官啊!

◎夏子

  記得曾聽過一個笑話,以前法官被稱為「推事」的年代,某次餐宴上,客人向東家介紹:此位為某某推事、此委為某某書記官,東家認為有「官」字者應該是職位比較大,所以要該位書記官坐上座,但書記官一直推辭,而表示應該是推事坐上座才對,東家不解,認為書記官是當官的,推事不過是個辦事的,當然是「書記官」比「推事」大啊

  上述雖說是個笑話,但是近來常聽聞律師同道抱怨少數書記官的態度高傲、難以溝通…等,深感該些書記官的官威不小,應該把書記官納入公會司法人員線上評鑑系統評量。由於筆者接觸的書記官多態度和善、認真負責,且聯繫溝通上良好,對於律師欲就案件與承辦司法事務官或法官討論,會將律師的意思轉達給司法事務官或法官,甚至主動代為聯繫,讓人深深敬佩!縱然有幾位書記官的態度不甚友善,但筆者多認為在繁重的工作壓力下,人難免會有情緒,大家應該互相尊重及體諒。

  為何書記官會讓律師們有如此抱怨,謹敘述聽聞得知之事件,事件:某位律師的當事人遭對造聲請假扣押,對方就其名下不動產及全部金融帳戶予以假扣押,由於當事人名下不動產之價值遠遠高於對方聲請保全之金額,且已經被查封逾一個月,律師依法具狀聲請法院命對造限期起訴,且主張有超額查封之事,要求應解除查封其金融帳戶,然因遲遲未收到法院之函文或通知,當事人自己先打電話給承辦股書記官,怎知,卻遭書記官劈頭一頓訓,稱哪有「限期起訴」之事?要求當事人去問一下訴訟輔導科!當事人無奈只得請律師出面處理,律師去電該書記官表示為何聲請法院命對方限期起訴之書狀遞狀已月餘,仍無下文,書記官表示因為假扣押裁定又還沒給債務人,何來得聲請法院命對造限期起訴?律師表示不是已經查封債務人名下不動產及一些金融帳戶了,假扣押裁定應該可以發給債務人了吧?書記官表示還有部分金融帳戶還未查封,假扣押執行程序還未結束,所以還不能給假扣押裁定,律師表示本件業已超額查封,自無再繼續查封債務人其他金融帳戶之必要,書記官表示有無超額查封不是律師說了算,拒絕發假扣押裁定給債務人,讓該位律師為之氣結。

  事件二:某位律師因承辦案件,經法院通知補正當事人之年籍及相關資料,依通知內容申請戶籍謄本後具狀陳報,並於書狀中陳明案件之部分相關資料,保有該些資料之機關團體資法,表示無法提供當事人資料,請求法院予以函查;怎知,法院再度來函要求補正該些資料,函文內容與前次函文內容幾乎相同,律師再度具狀表明前揭內容,然而,卻又三度收到法院補正的函文,內容又是雷同。律師實在不理解,乃去電書記官詢問,書記官表示是司法事務官要求發文的,律師只要依函文內容補正就好,律師表示前二次函文要求補正之資料若當事人可以申請到的均已補正,當事人無法申請的也請求法院函查,實在不知還要怎麼做?希望書記官能讓律師與司法事務官談一下,否則一直來函要求補正,補正之事項又一樣,案件難以進行,但是遭到書記官強力拒絕,雖經律師多次請求書記官將電話轉給司法事務官,就本案補正事項之爭議進行溝通,卻還是碰了一鼻子灰!

  雖然,書記官對於案件之處理及進行均依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示辦理,但因遞送法院之書狀會先送交承辦股書記官附卷,如書記官未將該書狀呈送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能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也無從知悉,然若書記官業已將書狀呈送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卻遲遲未予指示後續處理,在律師或當事人來電詢問時,書記官或可婉轉回應,態度無須高傲;對於律師就案件疑義想跟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討論釋疑,縱令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無暇或不願?)與律師對話,書記官亦可代為轉達,無須斷然拒絕,畢竟書記官也是法院的人員,書記官回應態度及處理方式,也會影響民眾或律師對法院的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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