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安泰 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111年5月29日召開第1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因疫情影響,本次會議採視訊會議方式進行,共有當然會員代表56位、個人會員代表76位、團體會員代表16位,計148人參加會議。本次會議預定討論全國律師聯合會選舉辦法訂定案、律師倫理規範修正案、律師推展業務規範修正案等重要議題。
會議首先討論「全國律師聯合會選舉辦法」(草案),草案第4條對理事、監事、會員代表之選舉方式,採用限制連記法(理事應選26人,個人會員連記人數為9人;監事應選11人,個人會員連記人數為4人;個人會員代表應選78人,個人會員連記人數為26人)。部分與會會員發言表達草案有關限制連記法規定,涉及是否符合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之適法性爭議,經熱烈討論後,決定本案擱置,另行詢問主管機關法務部後再為決定。
【註:法務部111年6月22日法檢字第11100568220號函、內政部111年6月24日台內團字第1110031488號函,函復全律會,內容略以:「依律師法第142條規定,第1屆選舉已明定適用限制連記法,至於第2屆以後同法第64條明文授權由公會章程規定。至於貴會章程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適用疑義,鑑於律師法為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規之特別法,有關律師法規定均在優先適用範圍內,既律師法已明定第1屆採行限制連記法,且第2屆以後明文授權由公會章程規定之,爰貴會於章程規定選舉方式,屬於律師自律自治,於法無違。」】故草案關於理事、監事、會員代表之選舉方式,採用限制連記法,適法性並無疑義,應可於下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表決,以利全律會及時辦理第2屆選舉。
會議之後開始進行律師倫理規範修正案之討論,本次修正案除配合律師法修正外,也因應近年來實務需要,參考美國、日本等國之規定,予以修正。現行律師倫理規範全文計55條,本次修正案修正其中27條規定,多數條文均照案通過,或酌為文字或內容修正後通過。唯一動用表決通過之條文,為律師倫理規範修正案第39條規定(律師得否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原修正草案版本維持原來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規定,律師就上開事件不得約定後酬。會員代表於本條討論時意見分歧,有認為應照案通過,維持律師不得約定後酬。另有認為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及第6款(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之丙類財產權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之案件,律師得與當事人約定後酬。因無法取得共識,經動用表決,贊同維持修正案上開特定事件不得請求後酬者31位,贊同夫妻財產事件及遺產事件於符合特定條件得請求後酬者112位。表決後通過條文,開放並賦予律師於部分家事事件收費之彈性,可謂本次律師倫理規範重大修正。
表決後通過條文:
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
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且以文字說明為宜。
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下列家事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一、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
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修正案討論結束,已近晚間6點,故律師倫理規範其他修正案及律師推展業務規範修正案等議題,將留待下次111年7月3日會員代表大會再繼續進行討論。
第1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完整會議紀錄,可參全國律師聯合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