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9月17日全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紀要

◎許雅芬 律師

  111年(下同)9月17日(星期六)上午10點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召開第1屆第1次常務理事會議,本次會議係採實體方式在全律會會館召開,由於常務理事是在修改章程之後才進行選舉,因此本屆的常務理事任期極短,而本次常務理事會是第1次召開,第一屆任期即將於12月31日屆滿,本次也可能是本屆惟一的常務理事會。

  本次常務理事會出席者有主席陳彥希、副理事長許雅芬、常務理事徐建弘、施秉慧、趙建興、陳澤嘉、李文中、黃馨慧、林 瑤、陳孟秀、趙梅君。列席者有:林國泰監事會召集人、郭清寶常務監事、谷湘儀主任委員、張訓嘉主任委員、王永森秘書長、林陣蒼副秘書長(兼財務主任)。首先報告第1屆第21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執行情形,接著進行例行性會務工作報告、各委員會及各專案工作報告、全律會代表參與外部會議報告、財務報告,及進行會議討論事項。

  該次會議討論事項,擇要如下,第一案為司法院為推動刑事審判中法院轉介修復式司法制度,函請全律會惠予同意該院將全律會增列或繼續列入可供法院轉介之名冊,決議:不續任修復團體。第二案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函請全律會推薦「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決議:推薦桂祥晟律師。第三案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函請全律會推薦「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決議推薦謝國允律師。第四案為法務部為辦理該部「第6屆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律師代表聘任事宜,函請全律會推薦律師1人擔任該委員會委員,決議:推薦陳彥希理事長。第五案為全律會位於法務部5樓之辦公室(包括小型會議室),目前為「律師研習所」使用,是否同意歸還「法務部」,決議:(一)同意於法務部提供行政執行署8樓另一間較大之辦公空間予律師研習所辦理律師職前訓練使用之前提下,歸還本會原借用之5樓走道二側之辦公室。(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辦公空間之簡易裝潢及搬遷費用由本會負擔。第六案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本會將「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納入全律會之自律規範,決議:通知全體會員(如下文字),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共同訂定發布之「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請會員出具專家意見書時予以遵循。第七案為海商法委員會張主委訓嘉提議、陳理事長彥希交議:建議正式致函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稱「運安會」),要求該會於進行事故水陸調查之訪談,運安會應同意律師陪同受訪談人員在場,以保當事人(訪談人)之權益。決議:(一)照案通過。(二)發函時,就「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16條第1項、「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17條第1項、「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22條第1項,一併敘明,建議刪除。第八案為洗錢及資恐防制法委員會、ESG(企業永續經營)委員會提出工作計畫及委員會名單,決議:有關洗錢及資恐防制法委員會,新增熊全迪律師為委員,王琍瑩律師改為副主委,其餘照案通過。第九案:信託法委員會施主委秉慧提議、陳理事長彥希交議:規劃由本會與高雄律師公會共同主辦,於111年11月18日舉辦【信託法律座談會(南區場)~律師業辦理信託業務實務研討會」】。決議:照案通過。

  全律會第1次常務理事會,在平和順利中完成所有議案討論,圓滿結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