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欽 法官
我是參加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而轉任成功。
自行申請的程序,可免除筆試擬判測驗。惟如需準備擬判測驗,與各位分享,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法學資料檢索,蒐尋各法院主要法官的leading case,特別是被司法院調辦事的法官之一審民刑事裁判,大多品質很好,可參考該些法官之判決,作為擬判測驗的準備。
轉任申請中,有關書狀審查的準備,自行申請為40份,公開甄試為20份。書狀之挑選,原則上建議選辯論意旨狀或辯護意旨狀,因對於該案件最完整的事實、爭點及法律適用論述的統合整理,法律素養,都會在辯論意旨狀中。惟如有專業知識落在其他書狀,例如調查證據聲請狀,亦可提出,此為口試委員會詢問之項目。例如我專長工程,工程案件中對於事實爭點整理及法律適用論述的功力,在調查證據聲請狀可以被強調,因為涉及不同專業對於鑑定題目的設計或可指出鑑定報告的錯誤,以上關係書狀審查的成績。
口試時,我被口試委員詢問:法院的判決,若人民不滿意的話,意即恐龍法官、恐龍判決,原因為何?若你知道原因,有無可能的解決方式?我回答:美國法官的初任年齡是42.7歲,我國經考選法官初任年齡是27歲,25歲是通常考上的年齡,27歲是受完訓初任,就初任平均年齡而言,美國和臺灣法官初任的年齡差了16年,美國的法官在當法官前,多數擔任律師,也有學者轉任,通常約27歲開始執業,執業10年以上轉任法官,在專業學養以及生活經驗方面,非常豐富。法律是為了解決人類社會生活事實產生的糾紛,如果所擁有的社會生活事實的經驗,或是執業的專業能力不夠多元豐富,從事法律工作時,容易出現與大眾所知之生活經驗、原理原則相違背的判斷,而出現一些比較弔詭的判決;況且社會生活事實或執業經驗,無從以閱讀資料取代。不論執業幾年,這些歷練就會有助於未來審判工作。
有人詢問法院判決格式及法律領域如不熟悉該如何處理。法官學院提供很好的規劃及訓練課程。與司法官學院不同者,法官學院為自己主導課程安排,雖以民、刑事實務課程為主,但是相當強化人權保障等相關議題課程,婦幼、勞工、外配及原住民人權保障都是必修課程,因為「憲法是服務人們的價值」,法官如果沒有人權保障觀念,有再好的實務技巧都是空談。法官學院中,除了學者授課外,另安排不同類型的一、二、三審法官來授課並與律轉學員進行座談,律轉的學員能自行選擇決定心目中的學習典範。這個環境,讓律轉學員能夠保有多元的思考想法,和寬廣包容的同理心。受訓時,法官學院住宿環境很好,像是法律事業的在職進修,還有每月約5萬元之生活津貼,加上優良師資,免學費,適合喜歡上課、學習,想要提升自己的律師朋友們。
法官的薪資在公務員體系中可視為高薪,但或許就律師眼光而言,受訓的津貼及法官的薪資與工作量,完全不成比例,我個人將法官視為法律人的榮譽職,擔任這個工作,代表個人不僅有法律專業學養,還有豐富生活及執業經驗,有能力能為民眾解決處理紛爭,我不認為適合以薪資報酬來評論這個職業。
後來我擔任2名學習司法官於家事審判實習時的指導老師,我也是這樣勉勵他們:監獄中的受刑人(互稱同學),同學間流傳著法官是三門人生(家門、校門、衙門);同學間用一句話來形容法庭活動「法庭活動就是兩個騙子在騙一個呆子,這兩個騙子是當事人或律師,重點是那個呆子就是法官」,不知道是否因此嚇到他們,他們2人分發選填自願時都是選檢察官而非法官。律師於執業辦案過程中,實際上比法官更接近真實,當事人較願意跟律師分享隱私秘密及事實真相,在法庭中不見得會為真實或完整陳述,所以律轉法官在律師期間執業接案過程中,可以了解到許多考選法官所不容易瞭解的事實真相,將來在審判時,可大幅避免不知人情世事,對事實的認定,才不致違反一般人共同的生活經驗法則,也才不易為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所蒙蔽。律轉法官於律師執業過程中所累積認定事實的經驗,是律轉法官與考選法官最大的不同,同時也是律轉法官最大的資產。
通過第一階段遴選後,進入法官學院受訓,受訓時間為75週,第一階段15週在法官學院上課(結束時考試,民刑學科及民刑擬判),第二階段55週在法院及地檢署實習偵查、民刑事審判實務(其中地檢署偵查實務2週,其餘53週在法院實習)。我在地檢署的2週,接觸到難得的解剖的實習,第三階段5週回法官學院,準備考試與分發。
派任法官後會,依律師執業年資,決定為候補法官還是試署法官;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3年以上6年未滿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5年;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6年以上,為試署法官;實際執行律師業務6年以上未滿10年,試署期間2年;執行律師業務10年以上者,試署期間1年。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司法院會考核「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學識能力」及「身心健康情形」等五個項目,其於候補、試署期滿,就「裁判品質」此項,是由候補、試署法官自行選出已辦理之10件裁判,司法院會在自選10件外,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從該法官已辦理之裁判中再抽10件送裁判書類審查(類似期末考),通過裁判書類審查後,即成試署、實任法官。
任職期間,法官學院辦理諸多課程供法官在職進修,可選擇有興趣的課程研習,我個人是參加一般的民刑家事審判課程,及較特殊的工程、少年、原住民人權保障課程。
轉任後的前3年,我自願於家事庭辦理家事案件,律轉法官後工作環境轉變:當律師時,錢多事少離家近;律轉當法官後,錢少事多離家遠。進了廚房就不怕熱,家事案件共同特性為家庭成員內部發生的矛盾衝突,不同於普通民事糾紛,家事案件涉及倫理、血緣、情感、身份等因素,具有隱私性、非理性、倫理性等獨特特徵。對此類糾紛的解決,應注重情感和家庭關係的處理,不能以解決陌生人糾紛的模式來處理。家事事件強制調解,如是能理性溝通之人,通常在調解階段即會成立調解;進入審理程序者,均為前端調解不成立,始由法官進行審理;而審理階段的當事人通常是將情感及情緒的訴求包裝在法律訴求之下,單純以法律判斷家事案件並非那麼困難,他是解決問題的其中一種方法,但未必是最好的方法,單以判決解決當事人間的家事紛爭問題,往往無法真正終局的解決當事人間的紛爭及情感需求。家事案件中法院厚厚的判決遠不及瘦瘦的和(調)解筆錄,因為家事案件中法院厚厚的判決只是一個訴訟階段的結束,然而通常也是另一訴訟階段的開始,而瘦瘦的和(調)解筆錄,才能終局解決當事人間的紛爭及處理當事人情感需求。家事庭法官時帶有社會工作者的角色,此時律轉法官豐富的生活經驗及法律工作的經驗會有很大的幫助,家事案件中我常引用一句台語「一人一家代,公媽隨人祀」,這句話原意是指家族分家之後,公媽各自另立各自祭拜,少了共同的祭拜,大家也就互不干涉。我也勸當事人作不成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夫妻,寧可將此人生階段的事務做一個了結,了結後若當不成朋友,彼此間雲淡風清當個陌生人便是,總不要將對方互視為仇人。有時經過努力,雙方達成和解後,還是會有碎語怨言,這時我總會台語相勸「相罵無好話,相辭無歹話」(其中「相辭無歹話」好像跟最近中、韓、台藝人離婚再婚事件中,台灣藝人「離婚後仍尊重對方父母,從未口出惡言」的生活智慧一樣),來勸他們從過去的情緒中脫離,迎向新的人生階段,也避免引發後續的糾紛。
我轉任法官後某大學法律系的刑事訴訟法老師(曾任30多年的法官,大法官,現已退休)問我當法官如何?我回答:當民眾折服不上訴抗告或和解時,我欣慰自己能為民眾解決紛爭;當民眾纏訟時,為他們感嘆將本應用來感受人生美好的時間,卻用於爭奪甚至仇恨。我常問我自己,如何才能做個好法官或至少不要成為民眾口中的恐龍法官?雖有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波斯納法官所著之「如何做個好法官」一書可供參考,但我個人認為「好」是一個級別比較的概念,其定義見仁見智,莫衷一是,應由自己的執業經驗出發,試著去回想轉任的初衷,當我在法檯下時,我期望法檯上面坐的那一位法官應該有何形象?應該有何作為?我現在有無朝那個方向努力,我做到了多少,而且還要不忘初心,隨時審視自己是否還是符合當初的期待,這樣離「做個好法官」的目標就更近一些了。繼續努力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