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是原住民族?111年憲判字第17號之後的效應」課程

  法扶基金會與本會共同舉辦律師教育訓練,邀請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王毓正副教授老師於112年5月12日上午假本會會館舉辦「怎樣才是原住民族?111年憲判字第17號之後的效應」課程,本次上課採行實體課程,會員反應熱烈。

  講座首就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作成前之原住民族的分類沿革及名詞辯證為詳細介紹,自日治時期的9族逐漸演變為迄今之16族,就原住民族名詞沿革由原住民、生番、熟番、山地原住民族、平地原住民族為說明,並評析認為原住民族的族名、分類甚至存否,多是外來統治政權以自我為中心的理解,是以殖民者眼下的文化程度而為定義,此種分類方式對於原住民族群本身非屬妥適。

  講座次就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審查標的即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之法制歷程為說明,並表示早期行政院相關函釋平埔族群身分認定標準顯有逾越平埔族群之自我認同權,實屬不妥,並造就後續復名復權運動。

  講座並就臺灣原住民權利運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發展簡史為介紹,包含早期發表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以及憲法增修條文將「原住民族」稱謂納入憲法條文,後續設置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以及憲法法庭認為原住民族應包含在臺灣之所有南島語系民族等進展。實務方面,就平埔族群復名復權方式主要採取行政訴訟及釋憲、立法倡議與研議方式,講座並援引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至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之演變,比較兩者間之差別評析。

  講座末就憲法法院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內容為評析,認為本件聲請人主要聲請標的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然大法官並未僅就該法規作為審查標的,且就前開法規範之定位究屬定義性規範甚或類型化規範為分析。此外,聲請人要求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將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予以明定,然現行法律制度迄今未立法保障而有立法怠惰違憲之虞。就族群認定身分方式,講座評析認為判決意旨僅係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中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是否經註記為「熟」或「平」作為唯一認定身分標準。

  本次課程議題新興,透過講座以法制沿革、憲法訴訟過程及田野調查之經驗,分析原住民族身分認定各項議題,拋磚引玉俾以供實務發展之參酌,與會人員意猶未盡,均感獲益良多。(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