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112年6月10日(六)上午9時至12時,邀請現任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許雅芬律師,以線上課程方式,為本會會員講授「法律倫理暨律師倫理課程『律師懲戒倫理規範及律師推展業務規範案例分析』」,本次課程從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等法制角度,深入淺出地為會員闡釋上開法律要件、講解重要基本概念,並輔以與會員切身相關之諸多實務案例作說明。
講座前言提及律師應遵守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如有違反二者規範,情節重大者,依律師法第73條規定,應付懲戒。接著為會員介紹律師懲戒制度之概況,說明律師懲戒事由可以分為第73條應付懲戒事由,以及散落於各條文之酌情移付事由(情節重大),並循序漸進地介紹律師法第101條所定之懲戒處分種類,分別係1、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至十二小時之研習。2、警告。3、申誡。4、停止執行職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5、除名。再三強調律師們應維護律師職業尊嚴與榮譽,切勿以身試法。講座亦介紹律師懲戒制度之移送機關於律師法第76條定有明文,而懲戒機關則係律師懲戒委員會以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講座接著介紹律師倫理規範及案例,指出律師之角色定位為在野法曹,具獨立性而不屬於任一國家機構,係維護法律秩序與社會公益,不應完全聽從當事人指示之專業人士,許雅芬律師提及現今媒體對於律師定位有諸多劃分(如流氓律師、黑道律師、XX御用律師等),並請會員試想自身欲當何種律師,實值發人深省。講座除論述律師倫理規範之架構外,並適切引用數則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以及相關新聞報導,為會員舉例說明律師職業倫理之要求,亦分析律師與證人訪談應注意事項與交際界限,提及律師於法庭外訪談證人時,宜向證人表明其所代表之當事人,並告知證人此項訪談之任意性、且不教唆虛偽串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避免爭議發生。講座亦呼籲律師執業環境的改善,需要全體律師共同努力!
中場休息過後,講座接續為會員介紹律師與委任人間之倫理要求,說明由於律師職務具有高度專業性及信賴關係,律師對於委任人負有忠誠之義務,但律師與當事人非以契約判斷律師倫理之存否,縱未訂立正式書面的委任契約,僅單純為法律諮詢,若當事人具有「諮詢律師」之真意,律師亦有「本於律師身分」回答之真意,即可認為雙方已具信賴關係,而有默示締結委任契約之意思,不可不慎。講座說明律師不僅與委任人間有倫理要求,律師與事件之相對人及第三人間、律師相互間均有若干程度之倫理要求,亦為會員介紹律師倫理規範修正之重點,提供會員吸收新知。
講座為會員講述律師推展業務規範,除介紹定義性規定外,亦論述推廣業務之方式,並指出律師推展業務時應表明之內容有三(律師姓名、律師事務所名稱及地址以及電話),提及律師推展業務非毫無邊際而是有相關限制,圖文並茂地說明目前律師推廣業務之廣告亂象。除此之外還補充介紹律師業常踩雷之洩密規定。最後講座提出自身建議,認為律師應控管案件風險,辦理案件應有固定模式可資遵循、遵守行為規範等,並呼籲各位會員應守法與自律。透過講座生動活潑的演說,讓與會會員對於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推展業務規範有了更進一步了解與認識,受益良多。(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