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有幾多愁,郵資負擔傷透頭!

◎夏子

  前些時日得知地院因郵資費用連年超支預算額甚多,今年更是大幅短缺,所以將試辦由法警將刑事通知送達位於市區之辯護人或代理人事務所,試辦期為一個月,而民事案件則希望由律師助理(或律師)至法院領取文書。不久筆者即看到身著制服的法警至事務所送達刑事庭通知,由於尚有數間事務所送達文書,法警於助理蓋用收件章後,即匆忙離去,看著法警在炎熱的天氣奔波,心中有些不忍;然聽聞係因法院年度之郵資費用預算,因多件訴訟案件之當事人有數百人、或高達上千人,加上雙掛號郵資高漲,每次以雙掛號寄送書狀或開庭通知或傳票,費用高達數萬元、十數萬元,數個月下來,編列之郵資項目之預算已用罄,院方在努力找錢困難,苦思下不得不採取上開作法,實在難為院方,也辛苦法警了。

  記得筆者剛執業律師受雇時,因民事訴訟費用法(業於92年9月10日廢止)第26條規定:「郵電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依實支數計算。」是以民事起訴或聲請強制執行,均於書狀附上20份雙掛號的郵票(日後視程序進行或終結,郵票再多退少補),因此事務所均會先向當事人預收一筆郵資費用,待案件委任程序終結再多退少補,因此書狀均由法院寄送對造當事人或委任之律師;惟於92年2月7日增訂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時(於同年9月1日施行),於該法第77-23條第4項明定:「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其立法理由為:「法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等法院職員出外調查證據、送達文書或為其他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如由當事人另行支付,常引起當事人對法院公正性之懷疑,為提昇司法威信,上開費用宜包含於裁判費之中,不另徵收。為免爭議,爰增訂第四項明定之。至於修正後法院應按民事事件之需要,編列預算,由國庫負擔,並核實報支上述費用,乃屬當然。」自此之後,由於法院即須編列郵電送達費用,為減少該項費用支出,往往就訴訟程序進行中需送達對造當事人或代理人之書狀,多要求律師自行寄送,如受委任代理,他造當事人甚少,律師未向當事人預收郵資即須自行吸收,若他造當事人眾多時,寄送之郵資所費不貲,律師就必須跟當事人預收一筆郵資費用,但該些郵資費用因非屬訴訟費用,支出之一方當事人即無法向該負擔之他方請求。

  又,法院編列之郵資費用除上開民事事件送達文書所需外,還有刑事案件之傳票、開庭通知及其他文書之送達,由於近年來因詐騙盛行、集團犯罪態樣致案件被告人數暴增,而法院文書的送達均以雙掛號方式寄送,在郵資高漲下,導致郵寄費用遽增,往往超乎原編列之預算額,然司法院之預算增加有限,分配給各法院的預算也難期有大幅增加,在預算增加有限、郵資費用暴增的情形下,院方不得不暫時採行請法警送達刑事文書及希望律師助理或律師至法院領取民事事件文書等措施。看來郵資費用負擔對法院來說,如何妥善解決,真是件傷腦之事啊!

  後記:由於對法警送達刑事開庭通知,異議甚多,試辦不久即於10月2日起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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