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嫩娃爾
在法律服務諮詢的場合不乏遇到有些當事人「氣噗噗」或信誓旦旦地要告對方,雙方像有深仇大恨。惟,一旦進入問題的探討及釐清,將令人生氣的事件換個角度來看,比起其他事件而言,眼前的事件或許只能說是小巫見大巫。就以公然侮辱罪而言,曾有當事人就是否上訴二審程序等事宜前來詢問,原來他認為一審判決2個月太輕了,心有不甘,希望能討回公道。
談著談著進入委任律師程序問題,並詢問律師費,當律師說出「行情價」時,有些當事人就自動打退堂鼓。畢竟為了對生命、財產較無關之事花大錢,從實際面來說,似乎非明智之舉。對於在諮詢的現場,常可見當事人在案情諮詢上總是一股腦兒地情緒反應,說到底就是「奇蒙子」(情緒)不爽罷了。
說到律師開價問題,依筆者的觀察,當事人詢問律師費,有些是真的不了解,無概念。有些則只是為了「貨比三家」地進行詢價程序,這類型的當事人,在案情諮詢的過程中,律師們應該也感受得到。筆者遇此情況,有時候也會將律師費報得高高的,有一點兒與當事人玩捉迷藏的意味。此外,對於不想承接的案件,高報律師費,讓當事人知難而退,也是一種方式。萬一,若當事人不在乎金錢,執意委任,接下來就是個人取捨的問題了。
提到有關律師面對諮詢現場當事人的「奇蒙子」(情緒)問題,一般常見有幾種應對方式。其一為見縫插針型,利用當事人的情緒,火上加油,鼓勵當事人興訟,甚至衍生其他案件,業界俗稱地「生案子」,例如一件離婚官司,可能衍生兩家人因爭執過程中導致的互罵、互毆等妨害名譽、傷害、恐嚇、侵入住宅等案件。就上開情況的發生,就不足為奇了。此外也會有律師在諮詢過程中,有意無意地明示、暗示當事人委任自己。這類型的當事人其實對受任律師處理案件的結果,往往也抱持著高度的期待,一旦結果與期待有落差,對律師的不滿與抱怨自然也大。其二為冷眼旁觀型,面對當事人的情緒來個冷處理,適時地將當事人情緒劃上休止符,理性地針對問題,回覆相關的法律意見後,見機行事地說後頭還有其他當事人在等著諮詢,就可以送客了。第三種,兼具法律諮詢及心理諮商角色,安撫當事人的情緒,或本於同陣營一同罵對造,或勸誡當事人轉念、另謀他途,視實際情況出招。在心理諮商之餘,也適時地提供法律意見。這類型的方式,往往耗費較多的時間與精神,若當場諮詢的人不多,此方式尚屬可行,否則得衡量現場等候者的情況,不然可能又會衍生另一種「客訴」事件呢!
總之,針對當事人的「奇蒙子(情緒)」問題,每位律師如何因應,也無定論,只能隨機應變,依當下發生的情況處理,不論結果如何,不擾亂自己的情緒,或許是最高指導原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