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茂松 律師
一、序言
台日兩地都同樣,稅目有所得稅、法人稅、消費稅、贈與稅、遺產稅、酒稅,印花稅等等「萬萬稅」。其中,比較貼近生活或複雜的遺產稅,是本文討論的標的,因為觀察若干具體的案例認為有參考的價值,乃特地為文介紹以供參考,也就是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的意思。譬如某兄弟繼承父親不動產即:①路線價(日本按馬路路段不同計算之土地評價額)②加按固定資產稅計算之建物評價額,③另加銀行存款,④減去債務,其餘額為4200萬円(日幣,以下皆同)。但減去基本扣除額3000萬円,又減去小規模宅地(330平方米以下)特扣額1200萬円(每人各600萬円)以上共計4200萬円,結果遺產額為零円,不須繳遺產稅,就是一例,通常土地的路線價為時價的80%;而建物的評價為時價的60%,因此,社會上一般的認知是持有不動產較諸持有現金,在遺產節稅方面比較有利。
二、遺產分割爭議的預防
(一)「健康壽命」期間應擬好分割方案─最近社會上意識到健康壽命的重要性,一般統計而言,平均壽命與健康壽命的差距,男性約為九年,較女性的約十三年,短四年,因此於罹患認知症而無法為意思表示的可能性增加,雖然可以聲請法院選定法定監護人,但本人即使已有遺囑的製作,在其生存中,該監護人也無法自由為財產處分。因此,只能在認知症以前依民事信託契約,將本人的財產信託兒女並將財產名義轉移兒女使其管理或處分之。
(二)日本的自筆証書遺囑─日本關於遺囑比較普遍的是在公証人役場(公所),付費作成的公正証書遺囑。相對地,另有自筆証書遺囑(以電腦打字列印者無效),它必須經過裁判所的「檢認」始可。其意旨在對繼承人告知遺囑的存在及內容,並同時確認其遺囑的形狀,增減訂正的狀態、日期、署名等的真正,而非判斷其有無效力等。如果有封緘,即應在家庭裁判所於繼承人等在場之情況始可開封。曾經有一對熟年人同居二十年的男女,靠男性的不動產收入維持生活,嗣男性患認知症,女性予以介護五年後死亡,該女性即被該男性繼承人的兒子們趕走,當時男性如能預先製作遺囑就可避免該女性無保障的退場欸。畢竟現在不像日本前近代舊民法(1898年)制訂的「家督繼承」(長子單獨繼承,配偶或其他親屬無繼承權),尚且現代還可利用死因贈與(非遺贈)。然而另一方面,將來的被繼承人(高齡人)也要留意老後的種種生活問題,不可僅一味預防遺產分割爭議而顧此失彼欸。
(三)保險制度的利用與稅制─現代人喜歡以人壽保險(簡稱壽險)的方式規劃資產。壽險大別之分定期保險、養老保險、終身保險三種。定期保險為每年付保費買每年的保障(保險金),故即使中途解約,也不返還解約金。養老保險為儲蓄型的壽險,如續保直到期滿,基本上即可領取死亡保險金同額的保額,如中途解約,即按加入期間長短而領取解約金。
保費支付人與稅金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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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 |
被保險人 |
受益人 |
稅課種類 |
夫 |
夫 |
妻 |
遺產稅 |
夫 |
妻 |
夫 |
所得稅 |
夫 |
妻 |
子 |
贈與稅 |
三、可怕的遺產稅
(一)遺產盡量分散原則─由於遺產稅採累進課稅制度,因此,財產不宜集中特定人,或者集中特定年度。譬如一個有父母(各有一億財產、共有二億財產)子女的家族,父母之一死亡,如其財產全集中在生存配偶的名義,雖然第一次繼承時的遺產稅掛零,但在第二次繼承時,因子女各繼承一億円,其遺產稅各為1670萬円,共計3340萬円;相對的,如其財產、配偶(父母)各有一億円,即第一次繼承時,子女各僅繼承5000萬円,遺產稅各僅315萬円,第二次繼承時子女亦各僅繼承5000萬円,遺產稅各僅385萬円,其遺產稅共計1400萬円,兩者相差達940萬円之鉅。
(二)繼承不動產出售時的所得稅額─被繼承人購入價與繼承人出售價的差額,稱為資產利得,將被徵所得稅,因此買賣收據的保留很重要。並且該利得的計算,因所有期間長短(是否超越五年)而大有異異,亦即:①長期所有情形=讓與金額減(取得金額+讓與經費)×20.315%;至於②短期所有情形=讓與金額減(取得金額+讓與經費)×39.63%,兩者所得稅率差額幾近兩倍。但是如果取得金額的收據缺如,稅務署僅認可5%的必要經費。因此,必須多繳所得稅。
(三)遺產稅率一覽表及和居住用房屋處分金減輕所得稅率之條件
遺產稅率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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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應繼分 |
稅率 |
扣除額 |
1000萬円以下 |
10% |
─ |
3000萬円以下 |
15% |
50萬円 |
5000萬円以下 |
20% |
200萬円 |
1億円以下 |
30% |
700萬円 |
2億円以下 |
40% |
1700萬円 |
3億円以下 |
45% |
2700萬円 |
6億円以下 |
50% |
4200萬円 |
超過6億円 |
55% |
7200萬円 |
至於本人居住10年以上房屋如予出售,除了3000萬円一般扣除額,並且另外特別適用居住用減輕稅率14.21%,而不是非住用稅率的20.315%,如房屋基地少於330平方米,更可適用上舉小規模宅地特扣額,統計後差額不少。綜觀上述情況,該房屋在繼承發生後處分較為有利。此外,如在申請繼承期限後三年內處分,讓與金還可扣除已繳遺產稅以計算所得稅。
(四)民宿家屋的繼承─民宿因須提供安全管理、衛生管理甚至某程度的觀光服務等,與一般不動產租賃有所不同,所以日本自2018年六月起施行「住宅宿泊事業法」,稅務署通常將其收入列為「雜所得」而課稅,但如能認為非業務收入僅為留宿的謝禮程度,即是非該當課稅的贈與行為。雜所得金額也以收入減去經費(包括折舊率)計算為主,但不能與其他所得做「損益通算」。民宿家屋如發生繼承,其遺產稅額當然亦得通用基本扣除額,但難於適用小規模宅地的減價評計。並且民宿能提供住宿日數,一年最長亦以180天為限。然而,宅地如貸與他人經營民宿,即可認為貸與用不動產而在200平方米部分適用小規模宅地減價評計。
四、關於生前贈與
(一)先掌握自己的稅率區域─譬如繼承人(兒子)一名,遺產二億円的情況,遺產稅為4860萬円,負擔稅率為24.3%(4860萬÷20000萬=24.3),但是遺產如增加4000萬円,遺產稅卻為6480萬円負擔稅率為27%(6480萬÷24000萬=27),換言之,遺產稅立即增加1620萬円,稅率變為40.5%(1620萬÷4000萬=40.5%),亦即本件稅率往返有反差40.5%。據此,進行贈與計畫,因為贈與稅率比遺產稅率更低。譬如遺產有7000萬円,繼承人兒子二位。遺產稅為320萬円,負擔稅率為4.5%;如果每年贈與兒子二位各110萬円,連續五年,遺產減為5900萬円,遺產稅為170萬円,節省遺產稅150萬円,負擔稅率為2.8%,結果負擔稅率減輕1.7%,達到節稅的功效。
(二)贈與稅須知─首先贈與稅的基本扣除是每年受贈人每名110萬円。至於免徵贈與稅者有:扶養義務人給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奠禮、賀禮、慰問金、三節禮金。還有經自我申報的教育資金1500萬円及結婚資金1000萬円或購屋資金700萬円等。但是,自父母購入比市價便宜的不動產,父母代償的債款,無利息借款的相當利息,以共有名義取得的不動產,其持分或金額負擔比例不相當等情形,皆將發生贈與稅。
(三)「繼承時精算課稅」制度─在父母所有公寓大廈經營出租的情況,如將該建物部分以贈與移轉兒子名義,即2500萬円限度內不扣贈與稅,其超越部分即一律扣20%的贈與稅,但繼承發生時,其贈與建物即加入遺產計算遺產稅(扣除贈與建物時的20%贈與稅)。本制度的利點在於贈與稅及所得稅雙重節稅情形下,將不動產所得(租金)以低成本轉給該兒子。
五、結語
我們在社會生活上的經濟行為,通常會留意到民事法的規定,然而對於相關的稅務問題,難免疏於規劃,譬如上舉四之(一)例示,因善用生前贈與稅制,當事人的負擔遺產稅率即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提示被繼承人生前宜做好生前規劃,這是藉日本的「他山之石」,來撰寫拙作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