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泓帆 律師
因應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精衛法)新制(民國111年12月14日修正)預定114年7月1日上路,筆者有幸參與臺中地院舉辦之113年2月29日模擬法庭預演及同年3月13日之模擬法庭,嗣後並參與同年3月19日由法扶總會舉辦之心得交流會議,爰將相關資訊簡要介紹如後:
(一)精衛法111年12月14日修正重點:
1.此次修法強調跨部門推動心理健康促進,包括精進精神疾病患者的個案管理服務、強化醫療及社區為基礎的支持與復建體系,布建地方心理衛生中心,透過修法從機構到社區、從衛生單位到跨部門轉銜皆確保完善,以保障精神疾病患者之生命權、健康權與就醫權,促進社會更加安定,導正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視與汙名,建立精神疾病患者友善支持環境。
2.有關精衛法第五章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部分,除既有之「嚴重病人停止緊急安置及停止強制住院」外,增列「強制住院之聲請、延長及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等事件,均應經法院裁定,並改由職業法官與醫療專家、病權團體代表各一名,共同組成第一審「專家參審法庭」審理(以下簡稱:精衛法庭),納入跨領域、多元及專業意見,預計114年7月1日施行。
3.因精衛法庭涉及之相關事項,須賴與各相關單位溝通協調及整備,其中,精衛法第70條對於法界單位而言攸關重要,嚴重病人如無非訟代理人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或程序監理人,甚且嚴重病人患有精神疾病,強制鑑定期間幾乎無法與外界接觸,比起其他任何當事人都更加依賴律師協助。
(二)承上,因應精衛法之修正,法扶會將配合司法院模擬法庭演練,可能會在113年辦理律師進修課程:
1.依據修正後之精衛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相關制度與現行制度有極大差異,司法院規劃全臺共6處一審法院審理102間醫療機構之案件(臺北地院:臺北、宜蘭、花蓮、基隆共22間醫院;新北地院:新北共9間醫院;桃園地院:桃園、新竹共12間醫院;臺中地院:臺中、彰化、雲林、南投、金門共28間醫院;高雄少家法院:高雄、臺南、嘉義、澎湖共26間醫院;屏東地院:屏東、臺東共5間醫院),並委由該6間法院自112年12月起辦理模擬法庭演練計畫,以使各界熟悉新法制度。
2.113年法扶會可能會與相關人權團體合作辦理精衛法庭審理新制律師培訓課程,邀請各律師共同參與,以加強律師在精衛法庭審理程序中代理精神疾病患者之能力。
二、彙整會議與會者之想法及意見摘要如下:
(一)律師與程序監理人角色混淆及律師倫理規範適用之問題:如何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眾利益。
(二)審理時間恐過長:嚴重病人是否能承受長達1小時之法院審理過程,且律師與嚴重病人處於同一狹小空間,亦有人身安全問題值得考慮。
(三)直接審理或遠距審理之取捨:模擬法庭採行嚴重病人與非訟代理人在醫療院所透過視訊與法院連線,聲請人代理人(醫院醫師)、法官及參審員則在法院遠距審理。
(四)病權團體擔任參審員:恐與當事人利益有衝突,蓋多係病人家屬。
(五)病人與病人家屬可能立場不一致:家屬多希望能強制住院、病人則否。
(六)證據能力的問題:幾乎都是傳聞證據,且由醫師篩選,則當事人當庭陳述恐無實益。
(七)法扶會派案部分:將擬由「當事人所在地之分會」開案。
(八)由主治醫師擔任聲請人代理人:恐影響醫病關係。
(九)相類似制度或可參考:行政訴訟之行政收容及刑事羈押庭。
(十)嚴重病人(精衛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之認定:訴訟上亦可攻防。
(十一)模擬案例卷證可在開庭前電子交付:但實際案例幾乎不可能。
(十二)閱卷:法院端表示會用電子閱卷的方式提供予律師,但時程上恐較緊迫。
(十三)替代方案(強制社區治療):很現實的問題,不強制住院之替代方案,無論進入護理機構或定期居家門診,現狀根本不太可能,目前臺灣社區之處遇機構,收置的標準基本上需要吃藥有緩和病情之情況,另外若是居家治療的情況,如果病人不吃藥難不成需要請警消單位強行載至醫療院所?故認為就現實社區的醫療層面而言,恐怕沒有替代方案。
(十四)文獻參考:精神科學會所出版《精神疾病診斷手冊》(https://www.sop.org.tw/Communication/index_pub.asp)。
三、綜上,精衛法新制上路定會衝擊嚴重病人醫病關係及強制住院運作實務,筆者衷心期盼能藉由模擬法庭之實作發掘相關問題;亦期盼法扶會能提供扶助律師充足之教育訓練,以因應新制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