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6月17日林華生律師訪談記錄

◎林華生律師整理

: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成立的過程?

A:民國六十三年初期,中國比較法學會(現已更名為「台灣法學會」)受亞洲協會之贊助,推行平民法律扶助工作,先由具律師身分之熱心會員江鵬堅、姚嘉文等與志願律師多人(民主進步黨成立後,江鵬堅任首任黨主席,民主進步黨執政後姚嘉文任考試院院長),在台北市成立「台北平民法律服務中心」。之後,江、姚兩位熱心律師又南下,與林聯輝律師及本人(當時我們合設律師聯合事務所,並均為中國比較法學會之會員)接洽籌設「台南平民法律服務中心」事宜。此事經提理監事會討論,獲一致之支持,尤其在資深道長謝碧連、王慶雲律師策劃下,決定以本會名義與中國比較法學會合辦,排除律師個人私辦的色彩,奠定本中心成功的第一步。

本會特於六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假台南大飯店召開六十三年度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專事討論「台南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應否成立事宜,案經大會決議設立,並通過「台南平民法律服務中心章程」,會中黃揚名道長建議名稱改為「台南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成為沿用至今之正式名稱。當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洪壽南先生,慨然將大門入口右側之服務處,供本中心辦公服務之用,本中心因而得於六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國父誕辰紀念日掛牌正式成立。

本中心正式成立並由臺南高分院提供辦公處所期間,首任主任委員係王慶雲律師。王律師放棄個人之律師業務,全身奉獻本中心為專任主任委員,又接受美國亞洲協會之邀請,遠赴美國考察,因過度勞累,體力不支,返國後不得不辭去主任委員之工作。之後本中心之主任委員由本會輪值常務理事兼任。志願律師之服務項目,除法律諮詢案件外,亦承辦訴訟案件(一、二級貧戶或無力聘請律師之平民),實際上接受不少法院之強制辯護案件。林聯輝律師任主任委員時,亦受亞洲協會之邀請赴美國考察,林聯輝律師選上立法委員後,全力催生法律扶助基金會,諒與其赴美國考查之心得有關。本人輪值常務理事兼任本中心主委時,亞洲協會亦邀請本人赴美國考察,但因個人事務所之工作放不開,經該協會之同意,改請林瑞成律師代勞。

: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成立時有遇到問題嗎?

A:詎料同年十二月間,分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發函本會,略以「奉司法行政部六十三年十二月四日台63函人字第10300號函…推展平民法律扶助之業務,不必另訂章程及組織『平民法律服務中心』…。」云云,否訂本中心之設立。但本會則認為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為律師公會及其會員之法定職責,成立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擴大落實服務,應屬善舉,當不違反法令之規定,並認知上開法院係不得不奉命行事而已,實無禁止設定之意思,否則臺南高分院何以同意將其服務處供本中心使用,乃決定加強推展平民法律扶助業務,以實際工作績效,改變司法行政部之偏見。遂即於總統蔣公崩殂,舉國哀悼之際,發動志願律師,自六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一連四天,每天分往偏遠地區之臺南市安南區及臺南縣各鄉鎮(三十一鄉鎮)民眾服務站為貧民巡迴服務,以實際行動實踐蔣公遺訓;又於本中心成立週年之際,發動志願律師,偕同本市各里里長,分訪各里貧戶提供法律扶助;六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為慶祝蔣經國及謝東閔分別就職總統、副總統,發動志願律師下鄉服務一天等等,一連串之活動,頗獲各界之好評,從此各地方政府亦紛紛開始設立法律服務處,聘請本中心志願律師到場定期服務,形同本中心之觸角。

本以為本中心之實際工作成效,可以獲得司法行政部之認同,然而於事隔五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處竟於六十九年十月間發函本會並副送臺南地檢處,再引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臺63函人字第10300號函為依據,指稱本會使用「平民法律服務中心」名稱,並將銜牌懸掛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服務處,與規定不符,希依有關規定督導改進,並將辦理情形具報等語,似有指示主管官署即臺南地檢處應行取締之意味,當時本會輪值常務理事長謝碧連道長,執筆詳為申覆,並表示「是否改進容於會員大會提出討論,決定後另行呈報」,以為緩兵之計。不料臺南高分檢,又因其上級緊追不放,於六十九年十一月間,七十年一月間,相繼函催,本人輪值時,再次申覆後,七十年三月間,仍來函要求「改進具報」,顯見前司法行政部「人」字單位,非常在意,欲消滅「平民法律服務中心」組織之決心不變。但本會卻在上開期間,因本中心工作成效卓著,年年獲得司法行政部之獎勵表揚,形成矛盾,又極諷刺!適於七十年二月十七日司法院訂頒「法院服務規則」,於其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服務處得請由當地律師公會設置『平民法律服務中心』,遴選具服務熱忱律師免費為平民解答法律問題,對於服務績優者,得以適當方法獎勵之。」本中心之設立,也就名正言順矣,本會緩兵之計,終告成功!

:服務律師的期許?

A:如今半官方之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後,本中心之服務據點,擴及地檢、地院及高分院,民眾對本中心之需求未減。本人認為本中心不但可分擔官方訴訟服導處之工作外,更可精進其效能。至於面對需求之民眾,宜傾聽其陳述,並詳閱其提出之相關文件或手機上之資料,依其情況妥善處理。對於經諮詢解答即可解決問題者,最為理想,身為志願律師,可以感受到助人的快樂;對於不斷前來詢問同一問題者,或經訴訟已敗訴確定,猶不死心者,或明顯無理,猶前來糾纏者,宜設法予以擺脫,以免占他人之時間;對於已進入訴訟程序,或應循訴訟程序,始得解決問題者,則視其經濟條件,轉介至扶助基金會,或勸其委任律師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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