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日本裁判所法官刑事判決之外的說教語錄

◎林茂松

一、序言

  審判是神聖的工作,惟仍由人來執行,在前近代華人世界,行政兼理司法、審判工作、縣由知縣、府由府尹、省由督撫、中央由刑部、大理院、都察院會銜的三法司來執行,因此人選非常重要,但是像「數碼」化存在的法律,更為重要。法官基本上僅講法律問題,然他畢竟是人,在法庭也常常會聽到法官對於刑事被告或少年有感而發的說教心聲,因此有日本的作家將其收錄成冊,這也是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二二一條所訂法令行為的所謂「訓戒」,非常有警世的意義,爰將其介紹,提供同道參考。

二、有關量刑方面的說教

(一)「宣判死刑是不得已,我個人倒是希望盡可能讓你活久一點」:二〇〇五年深夜在群馬縣前橋市發生「酒吧亂射事件」,前橋地院某審判長,對於奉命殺害敵對黑道組頭的被告,竟不分青紅皂白連續殺害四人一案,依檢察官求刑,宣判被告死刑,然後對被告說了上述的話。

(二)「剝奪尊貴一命的罪刑,以被告一生賠償是相當的;故對於假釋,希望儘可能慎重地運作」:二〇〇六年智利籍男性外國人在廣島縣以猥褻目的誘拐小學一年級女童,最後將其殺害一案,廣島地院某審判長,認定該犯行雖殘虐但缺乏計劃性,而將檢方死刑的求刑,改宣判無期徒刑。對於無期徒刑,日本最高檢察廳曾在一九九八年六月,通告全國檢察廳,對於惡質的無期徒刑案件,在典獄長諮詢假釋時,要儘量出具「不許可」的意見書。

(三)「在交通事故的裁判,被害人生命的重量,就像在車站前分送的面紙那樣的輕薄。與遺族的悲傷相比,對加害人未免太過保護。對於生命的尊重,法律不可以無慈悲」:一九九六年京都一對母子自澡堂的歸途上,兒子突被車輛輾死。京都地院某審判長有感於最高裁判所在大法庭的判決理由所舉「生命是尊貴的。一個人的生命比全地球還重」的銘言,感嘆檢方僅求刑徒刑二年半,院方只好判決被告徒刑三年。然此在日本刑事裁判上是非常稀奇的判決,因法官量刑通常是檢方求刑的七成左右,似成慣例。

(四)「(你)如果不是人犯,請幫我做個說明,即感幸甚。被告的確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但我還是希望能多聽聽你的聲音才做判斷啊」:二〇〇六年京都地院某審判長受理一件強盜殺人案。被告自逮捕當初就否認罪嫌,被告在法庭即保持沉默,在最後陳述也說自身無此記憶,一貫主張無罪。但審判長仍檢驗多數情況証據之後,依照檢方求刑判決被告無期徒刑而對被告說了上述的話。

(五)「暴走族是暴力幫的少年部啦。連狗糞都可成肥料了,你們卻是沒什麼用處的產業廢棄物啊」:二〇〇三年水戶家庭裁判所某法官受理一件暴走族十五歲少年被其他幫員集體暴刑而死亡的事件,在非公開的少年審判中放膽做了上述發言。該法官審判終結認定那批少年與其移送少年院保護處分,不如以傷害致死罪嫌追訴,移送水戶地院審理。

三、有關勸諭反省的說教

(一)「你雖背叛了家族們的信賴,但你應該充分瞭解許多群眾期待著你的更生喔」:一九九九年著名的作曲家槇原XX,由於無法順利作曲,產生對現狀的不滿,做了違反麻醉藥品取締法的行為,被檢方提起公訴,東京地院某法官審理後對被告勸諭了上述的訓誡。並宣判附緩刑的有罪判決。經歷這個案件,被告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因此繼續作曲作詞,創作了無數名曲。

(二)「今後希望充分自覺,作為藝人的活動,對於社會具有重大的影響,不要傲慢,實行謙虛而負責的活動」:一九八七年,著名的藝人軍團北野武等十一名,因畫報週刊「Fraiday」記者強勢採訪北野武的傳聞女友(大學生)發生傷害事件,引起該軍團十一名的憤怒,侵入畫報社毆傷五個編輯人員。審理此案的東京地院某審判長,對於北野武宣判附緩刑的有罪判決,並且做了上述的說教。

(三)「真正要道歉的對象,應該是對於全縣民才對吧」:二〇〇二年琦玉縣某土木建設公司幹部的被告,為搶標公共工程,賄賂三十万円予縣政府主辦職員而獲知標價,然後再與參加競標的公司同業,私下勾結圍標,結果以縣政府工程標價98.56%的價額得標,觸犯贈賄及妨害標案競標罪,甲府地院某審判長宣判被告罪名成立之後,對於被告向縣政府職員與警察等所做的道歉詞,做了上述的說教。

(四)「古訓有鐵銹由鐵而生卻能毀鐵。希望勿蔓延『心銹』,勿為沽名釣譽而焦慮心身,而能散發本身存在的芬芳受到尊敬」:一九九九年,在成田市市議會議長選舉,被告的議長因贈收賄事件,千葉地院某審判長宣判被告附緩刑有罪判決之後,做了上述的說教。那位法官也曾在另案對被告訓誡「你在六十數年的人生中糾纏著『心銹』、傲慢。勿在高級飯店放蕩,而汗流浹背地工作吧。然後以終身去贖罪吧,洗滌『心銹』吧」。那位法官可真有宗教家的情懷。

四、如道場般的法庭說教

(一)「此地是你要被裁判的場所,你雖口說有在反省,但看不到你真實反省的態度,你要在下次公審之前寫好反省文提出來給我」:二〇〇六年青森地院的某法官審理建築物毀損罪的被告時,看到出庭的五十六歲被告還在翌日醉的狀態,看不下去的法官才做了上述提出反省文的說教。

(二)「現在就在現場抱抱幼兒,看看幼兒的臉,你能發誓不再使用麻醉藥品嗎」:一九九六年釧路地院某法官在審理被告違反麻醉藥品取締案時,發覺被告時常關注旁聽席上的妻子與襁褓中的幼兒,於是指示庭丁引導被告妻兒站到被告的旁邊來,被告看到睽違一個月的幼兒,喜極而泣,法官趁機做了上述的說教。事後法官對此史無前例的「訴訟指揮權」的行使,在記者採訪時也啞然失笑。

(三)「你有一對好兒子與媳婦,今後不可以再做讓他們二人丟臉的事喔」:二〇〇二年佐賀地院的某審判長審理一件一對八十歲的老夫婦共謀自盡,由老夫推著輪椅與老婦一起投水,結果僅老婦死亡,老夫因而被訴「得被害人承諾而殺人罪」。他們雖利用介護保險,但每月仍自己負擔金額也達三十多万円,加上老夫重聽又腳力失能,夫婦決心一起自盡。審判長審理結果宣判被告附緩刑有罪判決,並傳喚兒子夫妻到庭,令他們父子握手,做了上述的說教。

(四)「不能再幹喔,加油啦」:二〇〇三年大阪地院某法官審理一件竊盜案件,被告是因丈夫出走而背負丈夫債務,還要養育兩個幼兒的一位母親,因此困境,而在超市行竊被訴,某法官經審理之後,宣判被告附保護管束緩刑之有罪判決,在退庭之前,做了上述的說教,被告當場感動,痛哭流涕。

(五)「判決期日我就訂在二個月後,勸你做做阪神大震災的義工那類的善行。」:一九九六年神戶地院的某法官在審理違反道路交通法無照駕駛,而緩刑中再犯同罪的被告,勸導他去從事住在臨時住宅市民的交談友伴義工活動。殊不知被告竟在等宣判中又再犯同罪,被另外法官判實刑判決,前功盡棄。落得該某法官被批評處斷過鬆,懈怠職責,似道場的布施。

(六)「孩子即使有障礙(身障者),雙親仍有養育的責任,放棄責任是一大違失。一個人的想法是有其限度的,所以今後與其獨自煩惱,不如自認缺失,假藉他人的力量以便永續生存」:一九九七年東京地院某審判長在審理一件原來計畫同歸於盡的母親雖絞死聾啞女兒,但自己卻死不了,而犯殺人罪的被告,宣判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的有罪判決,而後做了上述的說教。緣自被告丈夫因嗜賭以致負債、家計生變,並提議離婚,被告要求慎思又未受理,陷入絕路,終於狠心絞死女兒,自己手腕以剃刀割裂企圖自殺,發覺異狀的丈夫,將她送往醫院急救而倖存。審判長說教之外,更勸被告運用她手語的專長以貢獻身障者。

五、結語

  論語(顏淵)有:「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一段話,意思是說審判時,我和別人都是一樣的,目的在於使訴訟不再發生。然而法官畢竟是人,不是神,所以驅使法律這個同樣的工具,因審判人不同,審判方式可能具有很多態樣。拙文摘錄的十多個法官對被告的說教(訓誡)語錄,可以體會有修行的好法官,的確是於案上六法全書的旁邊,苦心孤詣希望被告或其他直接、間接關係人,能夠領略他的職責以及與人為善之心,而朝往正面的方向進展,使國家社會能夠更為祥和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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