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審理實務 」

  本會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於4月12日上午邀請賴純慧法官,講授「少年事件處理實務」。

  首先,講座先從立法意旨點出少年事件之原則,強調面對少年應以「教」為準則。用風險樹理論的介紹,提出在少年事件中社會環境及家庭學校的影響性,藉此點出少年事件著重之點,包含家庭、環境等方方面面。少年事件法具有「不公開審理」、「協商式審理」、「保護優先司法」、「聯結社會資源」、「個別化處遇」等有別於一般刑事案件的特色。講座進一步提及少年事件在協商式審理特色下,法官、少調官、少年及其法代充分溝通,以尋求適切輔導矯治方法,律師則作為少年輔佐人的協作角色。

  其次,講座從少事法於108年及112年兩次的重要修法,帶領聽者進入少年事件法之實務。首先說明在108年修法後,因觸法兒童回歸教育、社政,不再準用少事法之規定,故現行少事法之適用對象特定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該次修法,另一重點則為「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將曝險行為從少年法院改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負責,且亦規定更多元的處遇方式等,講座更進一步分享院方舉辦球類活動親職團體活動之事例。講座亦從釋字805號解釋之視角,簡介112年修法,強調少事法仍應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權利,並進一步說明在少年保護事件中,因無告訴人自無告訴代理人之身分,惟律師能以少事法第36條之1第3項規定「被害人信賴之人」之身分陪同在場。然而,陪同在場之律師仍不得聲請閱卷,僅得由少年法院以提示卷證之方式供律師當庭閱覽知悉,該不得閱覽之規定於被害人欲提起抗告或聲請重新審理亦同。對此,講座表示被害人可依據裁定之內容做為論理依據。而少年刑事案件中雖原則上得以閱卷,例外在有礙少年成長時不予允許。

  講座更進一步說明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審理到執行之階段以及少年刑事案件之程序。講座特別提醒會員擔任輔佐人參與保護事件時,應理解為健全少年成長,輔佐人之閱卷權仍受有限制,講座就此分享案件經驗,指出調查報告中除少年資訊外,尚包含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訊,曾有少年之父母在調查中坦露婚姻家庭狀況,而該狀況是父母未讓少年知悉,此時為少年之健全成長、家庭關係即不宜揭露,自不適合閱卷。而在調查階段,除需通知被害人到場外,亦一定要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陪同到場,講座分享在實務上少年18歲成年後,雖法條解釋上無庸通知法定代理人,然而實務上仍然會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以期促成雙方之調解圓滿解決案件。在進行相關訊問程序時,除成少分離外,原則上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亦應分離。講座亦提出現行檢察官會將少年以證人身分帶到地檢署開庭後,再移送少年法院,對此作法講座不予認同。在保護案件之審理階段,講座提出交付保護處分中,雖處分類型看似有輕重之分,然而適用何處分,是以是否「適合」少年作為判斷,而非案件之輕重。何謂適切的處遇,判斷上有所困難時,實務上會透過個案社會資源聯繫會議,經由學校、社福機構等對個案處遇提出建議。針對最終處遇的執行上,講座強調僅在其他開放式的處遇未有輔導作為時,才會裁定感化教育。在少年刑事案件之程序中,即使為刑事案件,倘情堪憫恕,仍得諭知保護處分。講座指出於少年階段涉案,後因成年服兵役後始因指紋採集而遭發現者,因案件查獲時間之遲延,非可歸責於當事人,因此倘為輕微案件,則會利用少事法第74條將案件為保護處分。

  最後,講座點出了少年司法具有司法兼行政之特殊性,少年法庭之職責包含了「審理」、「調查」、「執行」等階段,包山包海的職務內容,無不意在伴飛少年、促其健全成長。講座結合實務經驗與相關之法律規範,使與會會員皆感獲益良多,該日活動圓滿順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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