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律會會員代表大會紀實

◎林泓帆 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第3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於114年4月19日上午10時假臺北天成大飯店2樓國際廳舉行,當日會員代表出席狀況:當然會員代表56位、出席53位;個人會員代表78位、出席72位;團體會員代表16位、出席15位。本會七位會員代表均有出席。

  當日除報告上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執行情形【主要是授權2.7億元(含裝潢)範圍內之全律會會館購置案】及報告全律會推薦會外相關單位代表人選(含: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司法院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衛福部性騷擾防治與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銓敘部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法務部第7屆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律師代表、衛福部管制藥品審議委員候選人、法務部律師資格審查會委員候選人、法扶會第8屆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及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等律師委員推薦案等)外,亦報告全律會所關注之法案修法進度(諸如:與會計師全聯會發表反對公司法第387條第3項修正將記帳士納入公司登記代理人之聲明及聲明關於刑事訴訟法新增第153條之10規定,明定除受調查人外,辯護人在獲悉法官、檢察官依該章所為之特殊強制處分裁定或處分後,亦得為當事人提起救濟,據以建立事前給予執法機關偵查權力,以及事後允許受調查人或辯護人提出救濟之相對應程序,相關立法結果尚稱允當等)。

  另,會議當日亦報告全律會近一年度關注社會重大事件與維護律師執業權益之作為,摘要如下:就立院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基於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發表聲明;就立法委員翁曉玲等所提出《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第43條及第95條等條文修正案,因有實質癱瘓憲法法庭之明顯憲政危害,嚴重影響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根基,對修正提案深感憂慮及不妥,提出聲明;就「對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4日否決全數大法官被提名人乙事」發表聲明;就114年3月21日「總統府送交總統咨文請立法院行使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提名案之同意權」乙事發表聲明;就全律會個人會員游姓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幸遭縱火遇害身亡,全律會對此惡意暴力行為予以最強烈之譴責,並對游姓律師辭世表達最深切之哀悼,並對律師執業安全發布新聞稿;發布「媒體報導本會購置新會館以及與台北律師公會和解事宜」新聞稿,就媒體報導中黃達元律師所述內容與事實及全律會章程不符,向全體會員說明;就因應法務部114年預算經立法院刪減,致114年律師職前訓練受訓梯次減少乙事發表聲明說明。

  會議後半段,則就全律會新會館購置、貸款事宜,提請追認案,案由略以:經土地銀行台北分行鑑估,查估值230,000仟元,授信金額8成184,000仟元,貸款期間20年。前2年按【土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目前為年利率1.725%)加0.23%(目前為年利率1.955%)】/0.946(目前稅後利率為2.07%),機動計息;第3年起按【土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目前為年利率1.725%)加0.28%(目前為年利率2.005%)】/0.946(目前稅後利率為2.12%),機動計息;按借款金額加二成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220,800仟元予土地銀行台北分行,已於113年12月12日撥貸。決議結果:經舉手表決後,實體出席91位贊成、視訊出席29位贊成,共計120位贊成,已超過出席會員代表2/3以上通過。

  會議於當日中午12時30分許結束,完整會議記錄可上全律會官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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