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擔任見證契約之訟爭事件一方代理人嗎?》

◎凱薩琳‧東鈺

  日前台南H律師因涉嫌詐欺、洩密等犯行,經臺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在案,消息經媒體報導,台南地區不少律師同道感到震驚,因為相較於台南地區近年因涉入詐騙集團案件而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或遭檢方起訴之年輕律師們,H律師在台南地區執業已逾20年,可算是「資深」律師,且其業務繁多,又善投資,房產不少,為何還會以身試法呢?

  依據媒體報導內容「H律師涉入的詐欺等案,疑似與珠寶及假珠寶買賣有關,並非現今猖獗的跨國電信詐騙集團。她曾擔任珠寶公司的法律顧問,替買賣雙方見證、簽署合約,疑似在發生糾紛後,同時擔任雙方的律師,才讓事件曝光。…法官審酌H為執業律師,卻同時擔任詐騙集團成員與告訴人之律師,顯然有違律師倫理規範,又利用陪偵機會知悉偵查秘密並洩露,助長詐欺集團實施犯罪。」[1] 對於H律師是否有涉嫌詐欺及洩密之行為,非本文所欲探究之事項,本文僅討論報導內容提及H律師擔任買賣雙方合約之見證人,於發生糾紛後,同時擔任雙方律師,及同時擔任詐騙集團成員與告訴人之律師等情事,是否有違反律師倫理之處?

  按,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2項、第3項、第4項規定:「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或前項第九款之第三人因利害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律師於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中,不得同時或先後受兩造當事人委任,或同時受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一造當事人數人委任,亦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是以,律師若擔任特定契約之見證人,日後如就該特定契約發生爭訟時,原則上律師不得擔任該訟爭事件任一方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除非律師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然若就同一訟爭性事件,律師不得同時或先後受兩造當事人之委任,縱使律師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因利害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不得受委任。

  若媒體就H律師擔任買賣雙方合約之見證人,發生爭訟後又同時擔任兩造之律師一事報導屬實,則應探究H律師是否有徵得雙方當事人之同意?若否,則顯然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4項規定,而有違反律師倫理之情事;如有,即無違反律師倫理之處。又,若媒體就H律師同時擔任詐騙集團成員與告訴人之律師一事報導屬實,則應探究H律師擔任詐騙集團成員之辯護人與其擔任告訴人之代理人之案件,是否具有同一訟爭性?如有,顯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3項規定,有違反律師倫理之情事;若否,則無違反律師倫理之處。

  至於H律師是否如媒體報導所述確有違反律師倫理之情事,鑒於目前之訊息有限,尚難遽予論斷。只希望律師同道們忙於執業外,也要多瞭解律師倫理規範,以免不慎違反規範而受懲處。

註[1] 引用自由時報2025/07/18 05:30「涉參與組織犯罪陪偵洩密/台南知名媽媽牌律師羈押禁見」〔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