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的強制執行與債權確保

  我國於今年將邁入高齡化社會,資產傳承議題備受矚目,作為資產傳承工具之一的信託也漸成顯學。新聞媒體上屢屢可見,於高資產族過世後,如何透過信託避免遺族揮霍財產、保障其長期穩定生活,甚或避免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前遭親族侵奪財產等。然而,委託人將財產交付信託後,真的就萬無一失,而無強制執行之可能嗎?

  為釐清信託與強制執行間之相關爭議問題,本會於114年8月9日上午9時至12時,邀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發展組組長暨東吳大學兼任教授張大為博士,講授「信託的強制執行與債權確保」。講座先以信託法第1條,講述信託定義,並簡述信託架構為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或處分予受託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類型依受益人是否為委託人本人,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

  講座說明完信託基本架構後,即切入本堂重點-信託法第12條的規定,原則上,受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例外於:1.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等物權)、2.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3.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例如稅法明定之稅捐債權),仍可強制執行信託財產。講座在此進一步說明,若抵押權成立在信託後,亦即受託人為了執行信託事務而設定抵押時,符合2的情形,理論上信託成立前後都有設定抵押權的可能,但實務上銀行為了避免信託被撤銷後抵押權隨同無效的風險,會要求先終止信託,再辦理抵押權登記。

  又若強制執行標的為信託受益權,亦即受益人請求受託人給付信託利益之權利,因非信託財產,得強制執行。講座針對信託受益權強制執行,講述扣押命令效力是否及於未來受益人得受領之信託利益;基金受益權遭扣押後,法院可否命受託人逕為贖回;扣押受益權後可否變更受益人;不動產開發信託,建商信託受益權受扣押後相關問題,並提供防止受益人債權人執行的方法,例如於信託契約約定保留變更受益人、處分受益權、分配信託利益比例或終止信託之權利。

  就信託與脫產的關係,講座表示因財產交付信託後,信託財產屬於受託人,因此委託人之債權人無法自「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得知信託財產之存在,事實上就會有隱蔽財產、防免執行的效果。但若能查獲信託財產存在,銀行實務上的處理方式,有依信託法第6條、民法第244條向法院訴請撤銷者;有主張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者;若為自益信託,依民法第242條、信託法第63條第1項代位委託人終止信託契約,或就受益權聲請強制執行。

  最後,講座談及信託之抵銷、信託受益權設質,以及擔保信託,就信託法上相關爭議問題,給予全面性又不失深度的講解,令參與者收穫頗豐。(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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