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正《民事訴訟書狀規則》強化書狀格式統一便利法院審理

        為提升民事訴訟書狀製作之明確性與統一性,促進法院審理效率並合理運用司法資源,司法院於114年8月29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140101164號令,修正發布《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自89年3月23日訂定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13年2月21日。本次修正主要針對書狀之格式規範及未依格式製作書狀之法律效果進行調整,重點如下:

一、書狀用途及製作方式規範
當事人書狀應專供特定事件或案號使用,不得使用其他用途之紙張。若以手寫方式製作,須釋明無法使用電腦文書處理之理由。小額訴訟程序須使用司法院所定表格化訴狀,或經法院同意始得例外。另法院得指定爭點整理狀、言詞辯論意旨狀或其他書狀之格式、頁數或字數。(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證據與附件統一尺寸
書狀所附證據及文件,除實體物品外,如非A4尺寸,宜黏貼或折疊成A4大小,以利儲存與審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不合書狀之處理方式
經法院拒絕受理之書狀,當事人若再就同一事由提出不符規定之書狀,將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若當事人於法院指定期間內補正者,視同自原提出時起即有效;逾期補正者,則視為新書狀。法院於補正完成前,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修正條文第五條)

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正旨在提升書狀規範的明確性與一致性,避免因格式不合而影響訴訟進行,進一步強化司法程序效率,並促進資源合理運用。

司法院網站相關檔案下載專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710-1395362-795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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