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114年11月20日第36屆第1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中,正式通過《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會員違反倫理風紀案件處理程序辦法》,建立完善的申訴及調查流程,以維護會員執業倫理風紀調查程序之權利。
一、明確規範申訴與受理程序
一般會員有涉及《律師法》第73、75條事項,任何人得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訴;依過去之慣行,明定其他律師公會、政府機關及公益團體得以函文移送。此外,本辦法列舉十種不予受理情形,並規範補正程序,使受理標準更加清楚。
二、成立初審小組與倫理紀律委員會分層審查
本會倫理紀律委員會得召集3至5名委員組成初審小組負責初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申訴案件;受理申訴案件再交由倫理紀律委員會調查。初審與調查程序皆不公開,並強調保密與隱私保護義務,保障當事人權益。
三、調查程序更完備 可召開調查詢問會
倫理紀律委員會調查程序須有過半委員出席,原則上調查程序於本會會館進行,必要時得前往事發地或證據所在地調查。調查過程中,可依需要召開調查詢問會,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到場陳述意見,當事人亦可委任律師或特定資格之代理人參與。調查詢問會主席得制止與案件無關或拖延之發言。
四、明定申訴不成立與處置方式
如申訴內容不明、證據欠缺、不依通知補正、顯無理由或申訴人撤回申訴,倫理紀律委員會得建議理監事聯席會決議申訴不成立。倫理紀律委員會調查完備、認定申訴成立後,可向理監事聯席會提出注意、勸告、告誡、或移送懲戒等建議。
五、強化制度化紀律處理 統一適用未結案件
本辦法經通過即開始施行,並明定尚未結案之既有申訴案件,也一併適用新規定,使申訴案件處理更一致、更具程序保障。
本會希望透過增訂此辦法,將處理程序制度化,降低倫理紀律委員會負擔並增加調查手段,以提升倫理風紀案件處理之公平性及完整性,展現本會對律師倫理的重視與自律精神。相關詳細辦法已公告於本會官網公會規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