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上權利之強制執行—爭議背景、法律修正與其解釋適用

  115年4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特邀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葉啟洲教授,針對近年極具爭議的「保險契約強制執行」議題進行精闢剖析。本次演講不僅系統性地濃縮了保單執行的修法脈絡,更針對諸多前沿法律問題提出深度論證。
  回顧過去,實務界常基於保護債務人「最後棺材本」的樸素法律情感,傾向認定人壽保險契約具「一身專屬性」而拒絕強制執行。對此,葉教授直截了當地破除此迷思強調保險契約本質上是百分之百的財產契約,解約金則是要保人預繳保費所形成的「確定債權」,既非附條件債權,亦無一身專屬性。此爭議終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大法庭裁定定調:確認人壽保單具執行力,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契約並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即便大法庭裁定已確立執行框架,且「保險法」隨後增訂了免執行額度與介入權規範,葉教授仍點出數個實務執行上的研究問題。首先是「混合型保單」的認定問題,不應因保單內含健康險成分便一律豁免執行,正確做法應回歸商品送審時的「主要商品性質」判斷。若商品核心仍屬壽險,即便名目交織醫療或意外,該執行時仍應回歸責任財產之本質,不應使其成為執行死角。
  此外,關於人壽保險契約被扣押後,於解約前被保險人身故時的保險金歸屬,葉教授提出獨道的法理見解,並表示更細緻的論述文章即將登載於今年的臺大法學論叢。他認為,一旦解約金遭扣押,該額度在法律上已被「徹底凍結」,之所以能拘束受益人,核心在於對「受益人權利性質」的翻轉思考。傳統見解曾將受益人權利認為是「原始取得」,但葉教授援引民法第269條「第三人利益契約」觀點,主張受益人之權利實則源於要保人處分財產行為之「繼受取得」。正因權利係受讓而來,若前手的解約金已遭扣押,受益人自應承受扣押命令之效力拘束。
  葉教授更舉知名藝人趙樹海曾莫名被素未謀面的婦人指定為受益人的郵局壽險案為例,點出只要靈活運用民法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之規定,許多實務僵局便能迎刃而解。故教授在講座中也強調一個關鍵:應打破「保險歸保險、民法歸民法」的學科藩籬,唯有將兩者法理一體適用,方能解決當前複雜的法律困境。
  綜觀本次講座,最珍貴的啟發在於脈絡的梳理與法理論證。葉教授不僅帶領我們回顧保單執行從早期「法外之情」的迷思,逐步過渡到目前實務見解與保險法的變遷脈絡;更透過「第三人利益契約」等核心法理,對實務前沿爭點提出極具說服力的深度論證。這不僅為律師同道在往後的執業中,構築了深厚的理論支撐,更在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上提供重要指引,實令與會者獲益良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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