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南臺法學名家講座】

  本會與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事務所,於115年5月30日共同舉辦「2026南臺法學名家講座」,本會曾怡靜理事長特別邀請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廖蕙玟教授、奇美醫院家庭醫學部顧問醫師與成大醫學系人文暨社會醫學科兼助理教授謝宛婷醫師、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盧映潔教授,針對當前社會重要法學議題進行深入剖析;並邀請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郭戎晉所長、李莉娟助理教授、本會宋金比顧問、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許雅芬會長、卓平仲執行秘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事務所主任委員康文彬律師皆出席與會。本次講座分為三場專題演講,涵蓋AI時代人格權保護、安寧醫師跨領域實踐、跟蹤騷擾防制與實務等重要議題,議程安排緊湊、內容豐富,吸引法律實務界與學界廣泛參與。
【專題講座(一):被遺忘權與AI時代的人格權保護】
  上午第一場先由廖蕙玟教授擔任主講,廖教授首先從分析GOOGLE SPAI案(2014)切入,歐盟法院首次承認搜索引擎在特定條件下負有移除搜尋結果義務。奠定歐洲被遺忘權法理基礎,後續影響GDPR第17條的規範內容。
  廖教授先詳細介紹GDPR第17條的規範內容,且說明GDPR第17條規範「資料控制者」,除執行前述的「資料主體」之要求「抹除個人資料」外,尚需通知其他第三方「抹除個人資料」;美國國家標準暨技術研究院從資料清理觀點定義「刪除」將連結此筆資料的指標移除、「抹除」則是「應用最先進之實驗室的物理性技術」的邏輯性技術,以確保目標資訊無法被恢復。
  廖教授再從民法人格權之保護要件,提出F小姐與工程師遭偷拍光碟,香港知名男性不雅照實務個案,讓與會者了解不法侵害之侵害人格權與被遺忘權要件並不相同,並結合我國實務判決與網路爬蟲議題進行說明,使與會者對個人資料保護與資訊自由之間的衝突,有更具體且全面性的理解。
  廖教授亦透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9號判決說明,被遺忘權並非單純要求刪除資料,而是涉及人格權、公益性、時間經過及資訊流通等諸多利益衡量。更分享二則德國判決意旨,被遺忘權並非絕對權利,衡量因素包括資訊真實性、公共利益、時間經過、對人格權影響,建立德國法院直接適用歐盟基本權憲章之架構;另就爬蟲、robots.txt等資訊科技概念加以說明,展現法律與科技跨域知識結合的重要性,令人印象深刻。
【專題講座(二):一位安寧醫師的跨領域實踐】
  下午場先由奇美醫院家庭醫學部顧問醫師與成大醫學系人文暨社會醫學科兼助理教授謝宛婷醫師主講,謝醫師以自身從醫學跨入法律研究的歷程為主軸,分享安寧照護不等於放棄治療,而是在減少無效醫療與藥物副作用的前提下,提升病人的舒適與生活品質,更涉及病人尊嚴、家庭關係、社會支持與制度設計。
  更透過分享陪伴上萬名臨終病人的經驗,描寫安寧照護過程中面對的種種挑戰,包括病患家屬的誤解、衝突,甚至對醫師的指控與傷害。善終並不需藉由刻意斷食來完成,反而是透過細膩的溝通、同理的陪伴,以及合宜的醫療決策,使病人得以在熟悉、自在的環境中安然告別人生。
  講座中提及「病人自主權利法」及「不受苦的權利」等概念,說明醫療現場中,病人的選擇往往並非單純理性決定,而是在情緒、病程與家庭互動中不斷調整與形成。謝醫師強調醫療工作的核心不只是延長生命,而是在生命最後階段,透過陪伴與溝通,協助病人保有尊嚴與自主。此次演講不僅深化與會者對安寧醫療的理解,也提醒與會者應以更跨域、多元且具人文關懷的視角,看待生命、死亡與社會照護議題,讓人重新思索「如何好好地活到最後一刻」。
【專題講座(三):跟蹤騷擾防制的規範與實務】
  下午第二場由盧映潔教授擔任主講,盧教授首先說明現行法之立法緣由及推動法案的經過,並解析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具有反覆或持續性、違反意願、與性與性別有關、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及八大類行為。
  並更進一步說明所謂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立法說明,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第二十八號一般性建議意旨、及CEDAW)第十九號及第三十五號等一般性建議意旨,CEDAW保護範圍已不限生理女性,而擴及各種性別及性取向者,並介紹日本糾纏騷擾行為規制法與美國法制作為比較法的參考。其亦提出跟蹤騷擾行為限於「性或性別」有關之批評,讓跟騷法適用範圍產生侷限,讓徵信業者與媒體狗仔或遭不明人士等跟騷行為排除在外。
  盧教授也指出司法實務對於「性或性別」要件之認定尚有見解不一之處,並介紹婦女團體之意見將「與性或性別相關」此要件從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中刪除,應以行為人反覆實施特定之舉動,且使被跟蹤者心生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作息之為界定,始符合人身安全保障。並明列豁免或排除條件將於法有據或合理的跟蹤狀況排除。使與會者對法律要件及實務運作有更完整認識。
  此外,盧教授也針對書面告誡制度進行分析,指出該制度在即時性及有效期限等方面仍有不足,亦介紹法院的保護令制度,指出目前保護令的聲請前提嚴苛且易有空窗期,且多為消極性禁止款項,未針對被害人因跟騷發生的狀況有損害賠償回復、賠償、交付等條款規範,對於被害人權益保障不足,最後盧教授具體提出刪除「與性或性別有關」此一要件、增設緊急保護令等修法建議,更分享目前跟騷法施行三週年後,值得注意是否對於警察機關原有值勤業務產生嚴重衝擊,排擠維護治安之警力,演講內容兼具理論深度與制度反思,十分具有啟發性。
  本次講座透過以上學者的深入剖析與觀點分享,不僅增進了與會者對相關法學議題的理解,也促進了實務界與學界的交流,著實受益頗豐,最後本次講座在提問人與主講人熱烈互動中圓滿結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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